安徽省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文化局、卫生计生委、体育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残联: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7〕3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保障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的实施意见》(财预〔2018〕67号)精神,为提高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文化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5月11日
安徽省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7〕39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保障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的实施意见》(财预〔2018〕6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资金是指财政统筹安排、政府债券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投入基层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劳动就业创业、基本社会保险、基本医疗卫生、基本社会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用于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资金应当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目标,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向贫困地区、薄弱环节、重点人群和基层一线倾斜,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四条 科学划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合理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省级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等一般性转移支付、民生工程等专项转移支付、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对市县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予以支持,市县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相关资金。
第五条 2018-2020年,省级统筹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资金对31个重点县(包括20个国家级重点贫困县、11个省级贫困县)和享受省级贫困县待遇的叶集区(以下简称“32个贫困县区”)予以重点支持,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统筹安排:
(一)省级新增均衡性转移支付财力中安排的资金。
(二)省级新增债券额度切块安排的资金。
(三)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以及取消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县级配套资金。
(四)因素法分配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和省级专项转移支付,按不低于10%比例切块安排的资金,以及中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补助切块安排的资金。
(五)其他中央和省安排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基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比照省级做法,加大对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的资金投入,新增财力向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倾斜;新增地方债和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一定额度,用于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取消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县级配套资金政策腾出财力,原则上用于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确保达到功能配置标准。
第七条 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财政资金整合,全面加强脱贫攻坚中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项目、政策衔接,整合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项目资金,清理、整合、规范基本公共服务相关专项转移支付,推动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新增均衡性转移支付财力、新增债券额度切块安排重点支持32个贫困县区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承担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任务的相关省直部门提供的因素采取公式化方式进行分配:
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补助资金=基本公共教育补助+基本劳动就业创业补助+基本社会保险补助+基本医疗卫生补助+基本社会服务补助+基本住房保障补助+基本公共文化体育补助+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补助
上述分项补助总额根据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服务资金总需求、分项资金需求以及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补助资金总额等确定。分项补助分县区测算因素及其权重见附件1。
第九条 各承担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任务的相关省直部门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书面提供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资金分配因素数据。
(一)省教育厅提供如下因素数据:1.基础教育学生数(含中职);2.基础教育学校数(含中职)。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如下因素数据: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2.登记失业数;3.就业困难人数;4.就业见习人数;5.公益性岗位就业人数;6.社保补贴人数;7.职业技能培训人数;8.基层特岗人数;9.实训基地建设数;10.赡养率;11.全民参保登记入库率;12.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13.社保年度扩面任务完成率;14.地方政府为特困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1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水平数;16.地方政府为特困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数。
(三)省卫生计生委提供如下因素数据:1.千人口医疗床位缺口数(与全省平均水平差距);2.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缺口数(与全省平均水平差距);3.万人口全科医生缺口数(与全省平均水平差距);4.县域内就诊率差距(与医改目标90%相比);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含卫生室);6.妇幼保健机构床位缺口数。
(四)省民政厅提供如下因素数据:1.农村低保人数;2.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人数;3.农村留守儿童和困难儿童人数;4.特困人员供养人数;5.失能、半失能人数;6.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7.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任务数;8.社区和行政村养老服务站建设任务数;9.光荣院普通床位数;10.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数。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如下因素数据:1.农村危房改造户数;2.棚户区改造户数;3.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
(六)省文化厅提供如下因素数据:1.乡镇综合文化站数;2.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数。
(七)省体育局提供如下因素数据:1.在建体育设施项目数;2.体育设施建设标准投资额。
(八)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供如下因素数据:1.应急广播建设综合任务数;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播能力建设任务数。
(九)省残联提供如下因素数据:1.持证残疾人数;2.持证残疾人中有康复需求人数;3.建档立卡残疾人数;4.建档立卡残疾人需要无障碍改造人数;5.“十三五”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任务数;6.就业年龄段已就业残疾人数。
(十)省发展改革委提供易地扶贫搬迁人数。
第十条 中央和省级基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专项转移支付按不低于10%比例切块安排,专门用于32个贫困县区的资金,由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按相关办法分配,体现对贫困县区的支持特别是9个深度贫困县区的资金倾斜。资金具体项目详见附件2,并根据中央和省转移支付项目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预算内基本建设以及取消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公益性建设项目县级配套,用于32个贫困县区的资金,由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按相关办法分配,体现对贫困县区的支持。
中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补助切块安排用于32个贫困县区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相关办法分配,体现对贫困县区的支持特别是9个深度贫困县区的资金倾斜。
第十一条 省级民生工程等其他用于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的资金,由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按相关办法分配。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功能配置设施和具体任务,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基层基本公共教育。支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等。
(二)基层基本劳动就业创业。支持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基层就业创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
(三)基层基本社会保险。支持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提高贫困人口社会保障水平等。
(四)基层基本医疗卫生。支持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等。
(五)基层基本社会服务。支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体系、加强社会事务工作等。
(六)基层基本住房保障。支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推进易地扶贫搬迁、推进棚户区改造、强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等。
(七)基层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支持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加强体育设施建设、优化广播影视服务等。
(八)基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强化残疾人基本服务、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等。
第十三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7〕39号),承担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任务的省相关主管部门围绕项目推进、任务落地等要求,制定主管领域项目推进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市县加快项目实施,动态跟踪统计项目安排及实施进度、阶段性目标及完成情况、资金支出进度等,确保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目标如期完成。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依规统筹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资金,确保财政资金精准高效使用。对上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完成特定政策目标后,可在类级科目内统筹使用。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加大整合力度,依规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32个贫困县区可以依规在省委、省政府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8大领域25项具体任务之间和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农村道路、农村饮水、农村环境等项目之间调剂使用相关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专项转移支付结余和超过规定年限结转资金,按照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等。
(四)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五)违规提取工作经费。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与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资金管理相关的部门和地区应当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切实履行相关资金监管责任。
(一)各市承担基层基本公共服务统筹支持责任,应当强化分类督导,负责资金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二)各县(市、区)承担基层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实施主体责任,应当加强资金管理,负责资金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三)财政部门负责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资金管理等制度建设,预算安排、审核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四)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分年度、分县区、分标准细化实施方案,负责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等。
第十九条 实行全面公开公示制度。除涉密信息外,分配到乡村的财政资金,县乡村三级同步公开资金制度、分配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应当公开补助对象的姓名、地址、补助金额等详细情况。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应当公开项目名称、批复文件、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护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条 认真实施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资金绩效评价,将各市、县(市、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检查结果以及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级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基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不到位、绩效管理缺失、降低服务标准的市、县(市、区),适当扣减转移支付数额。
第二十一条 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残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