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残联康复专项资金报账管理制度(试行)》及《关于加强对就业服务部预算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淮南市残联康复专项资金
报账管理制度(试行)》及《关于加强对就业服务部预算
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根据巡察、审计整改工作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财经纪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淮南市残联康复专项资金报账管理制度(试行)》和《关于加强对就业服务部预算管理的规定(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1.淮南市残联康复专项资金报账管理制度(试行)
2.关于加强对就业服务部预算管理的规定(试行)
淮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7月19日
附件1
淮南市残联康复专项资金
报账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推进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的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仅指由市残联直接拨付至康复服务机构部分)。
第三条 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使用,围绕残疾人康复工作目标任务,坚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报账管理程序
第四条 财政拨付的上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及本级财政残疾人康复专项预算资金均纳入单位财政账户统一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报账资金以批复下达的财政资金数额为限,不得超额报账,并确保资金使用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专款专用。
第六条 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和白条入账。
第七条 凡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在年度终了,当年项目任务未完成的,资金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原项目,原则上不得挪作他用;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项目使用的,按规定报财政审核批准。
第八条 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的原则。下列情况不予报账:
(一)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报账凭据的;
(二)擅自调整资金用途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四)其它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第三章 报账支付程序
第九条 各康复服务机构依据批准的残疾儿童康复人数与康复标准进行报账。
第十条 各康复服务机构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报账资料后,按照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给开具原始票据的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报账凭证的提供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康复服务机构提供在本机构康复的儿童花名册,经与省民生工程数据库对比无误后,作为拨付康复经费的凭据。
第十四条 各康复服务机构提供的发票应是经财经法规制度认可的正规票据。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严禁挤占、挪用、滞留、虚报、冒领等行为。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残联或市残联委托县区残联,定期(每半年一次)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加强对就业服务部
预算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部预算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优化支出结构,提高预算支出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预算编制及管理
第二条 就业服务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市残联汇总后,由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三条 就业服务部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就业服务部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四条 就业服务部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五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就业服务部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
第六条 就业服务部应加强对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第七条 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就业服务部应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市残联办公室上报上一个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统计报表。
第九条 市残联办公室将对就业服务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一般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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