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
2018年2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概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
二、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三、2018年工作职责
第二部分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部门收支预算安排情况
三、其他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
五、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六、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七、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表
九、“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第五部分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绩效目标申报表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市级审判机关,现内设办公室、法官管理处、组织人事处、宣教处、监察室、机关党委、立案第一庭、立案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庭)、研究室、法警支队、技术室、信息管理办公室、审判质量管理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市中院经机构改革核定编制人数143人,现有在职干警125人,离休干部3人,退休干部43人。
(二)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市中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第一审、第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再审案件;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依法审理减刑案件;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及委托执行案件;依法受理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三)2018年工作目标
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全市法院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不断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
一是聚焦新时代新任务,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二是聚焦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防风险促发展。
三是聚焦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四是聚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五是聚焦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努力提升办案质效。
六是聚焦全面从严治党,锤炼高素质法院队伍。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根据《淮南市市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要求,深入贯彻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的方针,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财力用到法院急需的工作上,保障人民法院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部门收支预算安排情况
1、部门预算收入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5037.33万元,较上年增加311.14万元,增加原因是随着淮南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各类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各项办案业务支出也呈递增的趋势。其中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882.33万元;
(2)上年结余155.00万元。
2、部门预算支出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4705.53万元,较上年减少20.84万元,减少原因是我院按照量入为出、实事求是的原则,减少了相关项目支出安排。其中包括:
(1)在职人员支出合计1445.38万元,较上年增加291.14万元,增加原因是工资基数调整。支出项目为:
基本工资476.55万元、生活性补贴225.88万元、工作性津贴96.61万元、特殊岗位津贴(含警衔津贴)110.51万元、回民补贴0.03万元、年终一次性奖金39.71万元、非在编人员工资及五金38.35万元、福利费0.53万元、职工教育经费9.53万元、工会经费10.91万元、公务员奖励经费2.0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工资及五金187.76万元、生育保险2.73万元、单位养老保险157.87万元、基本医疗保险支出59.12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27.29万元。
(2)离退休人员支出合计61.07万元,较上年减少192.77万元,减少原因是退休人员工资不再由财政统发。支出项目为:
基本离休费12.46万元、离休人员补贴10.50万元、交通费0.13万元、护理费4.08万元、增发1-3月工资2.14万元、离休人员一次性生活费补贴0.33万元、离退休人员福利费0.19万元、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24.00万元、退休人员医疗补助7.24万元。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合计2.97万元,较上年减少0.82万元,减少原因是遗属人数减少。支出项目为:
独生子女费1.08万元、遗属补助1.89万元。
(4)定额公用各项支出合计364.11万元,较上年减少33.21万元,减少原因是公安法院检察院加班补贴不再纳入定额公用支出。支出项目为:
汽车燃修费36.00万元、公务交通补贴100.84万元、公检法司、行政执法局人员定额公务费87.50万元、离休人员定额公务费0.75万元、退休人员定额公务费1.29万元、一般会议费12.50万元、机关创建活动经费11.32万元、住房公积金113.91万元。
(5)项目支出合计2832.00万元,较上年减少85.00万元,减少原因是我院按照量入为出、实事求是的原则,减少了相关支出安排。支出项目为:
办案业务经费450.00万元、法院文化建设60.00万元、购买审判辅助服务70.00万元、教育培训费40万元、库存档案数字化60.00万元、人员招录15.00万元、食堂运行费178.00万元、司法警察专业技能集训30.00万元、信息化建设959.00万元、宣传工作经费40.20万元、运转经费402.80万元、政法专业刊物经费40.00万元、公正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经费90.00万元、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化解经费20万元、人民陪审员经费10万元、国家司法救助资金100.00万元、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经费12.00万元、审判大楼贷款利息100.00万元、审判法庭扩建项目尾款155.00万元。
(三)其他情况说明
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中,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公、保证重点的思想,安排机关运行经费1452.23万元;认真编制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安排部门政府采购经费1109.00万元;金额50万元以上纳入绩效预算管理的项目11个(具体情况详见附表),其中“购买审判辅助服务”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我院国有资产总额为9898.26万元。
三、专业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主要反映政府活动的不同功能和政策目标,具体设类、款、项三级。
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是指政府支出按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所作的一种分类科目,具体设类、款两级。
人民陪审员经费: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履行规定职责所必需的、直接用于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开支,包括交通补助费、培训费、资料费、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生活补助、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