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凤市监罚〔2021〕51号
当事人:凤台县城关镇***涂料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421MA2T23*****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农水西路***
经营者: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281970*******4
联系电话:139564******
2021年3月10日凤台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位于凤台县城关镇农水西路大古堆凤台县城关镇周昌文涂料经营部有生产、销售涉嫌假冒该公司生产的三棵树涂料产品,执法人员葛振、张成昌立即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堆放的无生产日期的三棵树工程漆55桶;并在该店门前的五菱单排小货车(车牌号:皖D.7F651)上发现三棵树工程漆13桶,共计68桶三棵树工程漆,无生产日期及批号,净含量20kg ;生产厂商: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该店经营者未提供该68桶三棵树工程漆的相关证照、检验报告及购进票据。经厂家鉴定,属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涂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68桶三棵树工程漆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审查、销售侵犯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凤市监(2021)51号《询问通知书》,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到我局接受询问及调查,执法人员到该店数次寻找当事人调查均未找到,电话通知数次均无人接听,经调查当事人周昌文不是本地户籍,也无房产,现经营的凤台县城关镇周昌文涂料经营部已转租给他人,店铺名称已改为郎凯奇防水,营业执照也已更改,执法人员已到该店现场认定已转让,并拍照。当事人现下落不明,调查无法继续。经批准,我局于2021年5月6日对本案中止调查。
因扣押的侵权物品已到法定扣押期限,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市场维权材料》及《鉴定证明》,认定当事人凤台县城关镇周昌文涂料经营部生产、销售的68桶三棵树工程漆涉嫌侵犯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资料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现场检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和事实。
2.《实施行政强制查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我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及扣押物品数量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有效性。
4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市场维权材料》1份;《鉴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侵犯了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及三棵树工程漆市场销售价格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 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决定:
1.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 没收侵权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三棵树工程漆68桶。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5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