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1〕365号
当事人:高*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404216003****
住所(住址):凤台县凤凰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0421*****
联系电话:1395546*****
联系地址:安徽省凤台县城北乡******
2021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位于凤台县凤凰镇***的高*刚农资经营店经销的标称山东永大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云上金 金品三铵复合肥料(规格型号N-P2O5-HAK,18-18-18,净含量:50kg/袋 含氯(低氯),生产日期2021年9月1日,执行标准GB/T15063-2020)3吨进行了检查抽样。2021年11月15日,我局接到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101704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总养分、有效磷、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101704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我局执法人员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抽样检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证据材料提取等调查取证工作,案件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30日从自家农资经营部门口的一辆流动送货车上购进的标称山东永大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云上金 金品三铵复合肥料(规格型号N-P2O5-HAK,18-18-18,净含量:50kg/袋 含氯(低氯),生产日期2021年9月1日,执行标准GB/T15063-2020)3吨。当事人没有索取购货票据及供货方的相关证明文件。该批肥料购进价3600元/吨,销售价3600元/吨。截至2021年11月15日当事人已全部售出该批复合肥料,货值金额为10800元,获利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了当事人正在经营的事实。
3.《询问笔录》和当事人的个人陈述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标称山东永大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云上金 金品三铵复合肥料(规格型号N-P2O5-HAK,18-18-18,净含量:50kg/袋 含氯(低氯),生产日期2021年9月1日,执行标准GB/T15063-2020)的来源、数量、规格、进销价格、货值金额及获利情况。
4.《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2021年化肥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一份和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1017043)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不合格复合肥料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卷。
2021年12月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字[2021]3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以不合格复合肥料冒充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条第一款:“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未售出的;(2)初次违法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54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农水路,账户: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885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或者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