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印发八公山区招商引资政策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招商引资政策的指导性和规范性,现将《八公山区招商引资政策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16日
八公山区招商引资政策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招商引资政策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政策的指导意见》(淮府〔2015〕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落实招商引资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以依法合规为原则,以创新扶持为动力,通过实施组合扶持政策,提高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吸引力,积极承接国内外企业和项目落户,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促进全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扶持重点
2、新引进文化、旅游、生态观光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
3、新引进符合全区主导产业和高成长性产业要求的工业项目。独立选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4000万元;入驻标准化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4、新引进现代物流、总部经济、服务外包、电子商务、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养老等现代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5、新入驻工业集聚区的新建工业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或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10万元/年。
6、本区企业与外来投资企业合作投资新建或扩建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外来投资比例不低于40%的,项目建成后,比照新引进招商项目给予政策扶持。
三、扶持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扶持(牵头单位:区招商局)
7、新引进独立选址的工业项目,投产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给予6%一次性扶持。
8、新引进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工业项目,投产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给予8%一次性扶持。
9、外来投资企业新建标准化厂房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一次性扶持。
10、新引进文化、旅游和生态观光农业项目,投入运营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给予8%一次性扶持。
11、新引进其他现代服务业项目,投入运营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一次性扶持。
(二)贷款担保和贴息扶持(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2.构建政银担三位一体的风险分担、代偿补偿机制。发挥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作用,积极协调政策性担保公司为外来投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13、对新引进工业项目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数额不超过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年最高贴息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为3年。
(三)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扶持(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14、新引入旅游文化企业投入运营后,当年实现区级地方税收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法人机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40%扶持;当年实现区级地方税收超过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企业法人机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
(四)“四上”企业扶持(牵头单位:区统计局)
15、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除享受市政府给予的扶持政策外,区政府一次性给予扶持6万元,分三年按3:2:1比例支付。对在统的“四上”企业,区政府每年扶持5000元。
(五)外向型企业扶持(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16、鼓励企业发展出口业务,支持出口企业加快产新品研发、技术改造,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出口企业除享受市政府给予的扶持政策外,对新实现外贸实绩的企业区政府给予0.03元/美元扶持,存量部分0.015元/美元扶持。
(六)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17、对新列入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名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对已列入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名录的企业,每年给予1万元扶持。
(七)人才引进扶持(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18、按照淮南市招才引智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八)科技创新扶持(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19、落实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政策,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不低于市标准。
(九)其它扶持(牵头单位:区招商局)
20、新引进本政策未涉及的高新企业、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或新型业态等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提请区政府研究。
四、约束机制
21、外来投资企业须在八公山区注册成立独立(一级)法人企业,未按要求注册的、未在八公山区填报统计数据的、税收收入未缴入区级金库的企业不享受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22、现代物流业项目、专业市场项目(不含住宅)、城市综合体项目(不含住宅)、旅游项目,企业自持商业比例低于30%的,不享受本扶持政策。参照执行工业地价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基准地价参照所在级别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30%评估确定的生活性服务业项目,不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扶持。煤电项目、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扶持政策。
23、各级各单位在招商引资合同中应将各项优惠政策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销售收入、税收贡献、新增就业、土地利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综合指标统筹考虑,实行双向约束。
24、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一般应不少于10年,企业在约定经营期内外迁,或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骗取扶持资金的,依法予以收回。
五、政策实施
25、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政策的落实工作。
26、区财政设立招商引资扶持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施意见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土地投资强度等数据指标,以审计机构审核认定为准。
27、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区2016年元月1日起新签约项目,有效期暂定至2017年12月31日,不溯及既往,文中扶持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