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八公山区信访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八公山区信访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第17届区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5月26日
八公山区信访救助资金管理
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解决信访疑难问题工作机制,促进信访突出问题化解,根据淮南市财政局、淮南市信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信访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救助是指政府对信访人的信访诉求给予适当经济补助,达到息诉罢访的救助方式。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区信访救助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15万元,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区委、区政府成立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共同担任,委员由区信访局、区委政法委、区科技经信局局、八公山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残联、区工会等部门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信访局,由区信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信访救助资金按照有限救助、注重实效、自愿接受、一次性救助、滚动使用、确保平衡的原则使用。
第六条 信访救助资金用于解决非涉法涉诉的特殊疑难信访事项,突出“特殊”和“疑难”两个要点。具体包括:
(一)难以划分和落实责任主体,长期积累、久拖未决的信访个案;
(二)诉求合理,但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信访个案;
(三)诉求时间长,解决问题的客观依据缺失,但信访人生活确有实际困难,且属于民政部门救济范围之外或救济措施难以落实的信访个案;
(四)其他特殊疑难信访个案。
第七条 信访救助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四签字、一承诺”制度,即申报、审核、审批、拨付四个环节要有负责人签字,信访人同意息诉息访并签订承诺书。具体使用程序是:
(一)申报。信访人首先提出书面申请。信访事项责任单位明确且无力解决的,由责任单位书面向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并提供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卷宗、身份及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特殊情况需紧急救助的,由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直接提出申请。
(二)审核。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报后,对信访事项和信访人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填写《八公山区信访救助资金审批表》,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救助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由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批;救助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主任审批。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特殊事项确需超过5万元的,按现行资金审批程序报批。
(四)支付。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在信访人签订《八公山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承诺协议书》后,通过打卡发放的方式将资金直接发放到信访人账户。
第八条 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信访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统一整理归档。信访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每年向、区委、区政府专题报告信访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区财政局、区信访局、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审批工作中,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构或重复申报信访救助事项,虚增信访救助事项数量,骗取信访救助资金的;
(二)与信访人或其关系人勾结,骗取信访救助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挪用、侵占信访救助资金的;
(四)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下拨信访救助资金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一条 信访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信访救助资金,或领取信访救助资金后不履行义务,违反《八公山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承诺协议书》的,由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办公室追回信访救助资金,并依法追究信访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八公山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八公山区信访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淮八府办〔2019〕5号)同时废止。
八公山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
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周 辛 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
陈福建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石 燕 区信访局局长
郑玉清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挂职)
张文东 区科技经信局局长
王玉才 区民政局局长
王桂芝 区财政局局长
段丽莎 区人社局局长
陈万喆 八公山公安分局纪委书记
沈 莉 区工会副主席
孙 容 区残联副理事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信访局,石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的,由继任者履行成员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