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印发八公山区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八公山区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7月9日
八公山区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整治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淮南市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淮经信安全〔2018〕82号)的要求和区政府部署,结合我区淮河岸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着力抓好中办《专题回访调研报告》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防治机制,确保我区船舶工业绿色发展。
2、基本原则
(1)坚持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
(2)坚持属地、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各镇、街道、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3)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各镇、街道、各企业实际,统筹全局,解决好环境污染防治问题。
(4)坚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方案起草(7月12日前)
由区经信委会同区环保局、八公山区海事处、区农林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成立区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整治办公室,共同研究制定整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实施方案布置会,研究部署整改落实工作。各镇、街道应立即成立相关环境污染整治机构,在做好本辖区内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整治的基础上,配合区污染整治办公室开展好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于7月12日前将此次行动参加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区经信委,联系电话:0554-5616953)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7月15日前)
由各镇、街道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对各辖区内淮河流域完成船舶修造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登记汇总,建立台账。采取保留、整改提升、搬迁调整、取缔等不同方式,确定船舶修造企业分类处置意见。同时责令所有船舶修造企业停止向淮河内排放污染物;未取得等级评价合格资质的船舶修造企业停止生产。区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整治办公室做好督查检查。
第三阶段:整治落实(8月20日前)
各镇、街道对照《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整治要求》(见附件1),对船舶修造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全面整治,并逐户进行检查验收,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落一户。通过验收的企业要填写环境保护承诺书,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企业,一律关停、取缔。各镇、街道整治落实工作完成后,要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自查报告,于8月20日前报区环境污染整治办公室。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10月10日前)
根据各镇、街道总结上报整治落实工作情况,区船舶修造企业污染整治办公室对各镇、街道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区经信委办公室(区政府二楼211办公室)。
第五阶段:巩固提高(11月25日前)
区船舶修造企业污染防治办公室组织进行“回头看”,督促各镇、街道对检查验收时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区经信委对符合标准要求并申请等级评价的企业,按照省船舶修造企业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上报市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整治办公室;区环保局、八公山区海事处、区农林水利局加强对船舶修造企业、拆解企业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船舶修造企业、拆解企业污染处理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三、职责分工
1、区经信委:负责对依照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规范管理范围内等级评价合格的船舶修造企业的生产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联络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完善整改落实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专项行动日常事务,抓好协调落实。
2、区环保局:负责对船舶修造企业、拆解企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镇、街道开展船舶修造企业污染源调查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制定污染物处置方案、生产过程防治方案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依法查处船舶修造企业、拆解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含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3、八公山区海事处、区农林水利局:加强船舶(含渔业船舶)制造、修理的检验和船舶拆解全过程监督;协助监督检查船舶(含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拆解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辖区内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具体落实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船舶修造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整治落实;负责本辖区非法船舶修造企业的清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区经信委牵头,会同区环保局、八公山区海事处、区农林水利局对整改工作进行总体部署,指导协调全区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成立区船舶修造企业污染整治办公室。
各镇、街道要设立相关组织协调工作机构,安排与船舶修造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相关的各职能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参与,明确整治责任牵头部门和具体要求。对取得等级评价合格资质的船舶修造企业,在整改达标后,符合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整治要求,应积极帮助企业完善各项证照。对整治过程中,不符合生态保护规划要求、资质手续不全的非法船舶修造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取缔。
2、狠抓责任落实
区经信委落实牵头单位职责,主动对接有关部门,强化工作调度,形成全面整改、全面落实的强大合力;区环保局、八公山区海事处、区农林水利局积极落实配合单位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各镇、街道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迅速开展清理整治,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加大责任追究。
3、建立长效机制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相互之间加强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定期开展沟通协商,协调解决环境污染整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长期有效的联动机制。
各镇、街道分别制定本辖区船舶修造企业污染物的处置方案和污染防治措施,并及时组织实施,形成“无真空”、“不缺失”的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加强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信息,通报情况,引导全社会参与船舶修造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4、强化监督检查
区船舶修造企业污染整治办公室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分别于9月底和10月中旬,对各镇、街道整治落实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11月底前组织“回头看”,督查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的整治落实情况。各镇、街道要加大对船舶修造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拒不执行整改工作要求,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在等级评价合格名单内的,上报市船舶修造企业污染整治办公室,予以降级或撤销资质;非法从事船舶修造活动的企业,由各镇、街道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附件1: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整治要求;
2:八公山区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计划安排表;
3:八公山区船舶修造企业摸排登记表。
附件1
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整治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办法》(GB/T3000-2007)和《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GB/T3001-2010)国家标准,制定《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整治要求》。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省船舶修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建设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及后评估工作。
第四条 组织机构与人员:企业设置环境保护的组织机构,配备1名以上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第五条 管理制度:企业建立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六条 责任制及考核:企业根据生产作业实际,识别污染源并采取防治措施;建立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企业组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贯培训,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增强全员环境保护意识。
第三章 污染源识别与分类
第八条 船舶修造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源主要有:废水、废气、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废水:主要包括船台、码头(冲洗、试车、洗舱、清舱等)生产作业产生的含油废水、生产废水及生活废水。
废气:主要包括焊接、切割、打磨、喷砂涂装等生产作业产生的粉尘和VOCs(挥发性有机物)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铁锈、废钢、废钢砂等。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主要包括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油漆、漆屑、废矿物油及含废矿物油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
第四章 防治措施
第九条 禁止使用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企业必须配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且处于有效运行状态。有条件的厂区将厂区废水预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采取自建设施处理的厂区,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十条 禁止采用有毒、有害、污染重的无环保认证标识的原材料。
第十一条 禁止在雨水、废水管网口周围放置化学品、油品及有毒有害废液等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废水、废油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二条 企业设置符合环保标准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铁锈、废砂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有防雨、防渗等功能;生活垃圾暂存于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
第十三条 企业合理安排打磨、喷砂、涂装作业计划,减少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十四条 企业修造的船舶表面处理和涂装作业必须在钢板预处理系统、喷砂房、涂装房或防护棚等室内进行,配备油漆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禁止无防护措施的露天喷砂喷漆涂装作业。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生产作业中,对可能产生外溢油类、化学品类的容器、甲板机械、液压类修理件、零部件、泵类、阀件、管子及附件等进行有效封堵;拆卸过程中采取防液体溢出或围堵措施。禁止无防护措施作业。
第十六条 企业在水上进行船舶修理作业的区域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等扩散,并及时清理。
第十七条 船舶在船台(坞)修造完毕及竣工下水后,企业及时清除相关污染物;船坞作业结束后,进行船坞清理和清洁。
第十八条 企业采取措施,收集生产作业产生的废油、废水、污水等。禁止将废弃的船舶部件及含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放射性物质等直接排放。
第十九条 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面或渗漏,对意外发生的油、漆等化学品液体洒落、飞溅等,及时利用黄沙、吸油毡、集油盘等进行处理,确保地面清洁无污染。
第二十条 企业对各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实施分类回收和定置存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要按照相应标准建设,并按要求设立标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废物进行分类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要按要求进行申报登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交由具备利用、处置条件的企业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要求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并按规定做好台账、记录。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船舶修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建立包括风险识别、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装备等应急方案,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要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要求由安徽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八公山区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计划安排表
编号 |
整改阶段 |
工作内容 |
整改责任 |
需要出台的制度 |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整改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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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方案起草阶段 |
制定八公山区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区经信委 |
|
7月12日前 |
|
3 |
成立区船舶修造企业污染整治办公室。 |
区经信委 |
区环保局、八公山区海事处、区农林水利局 |
7月12日前 |
|
|
4 |
召开实施方案布置会 。 |
区经信委 |
区环保局、八公山区海事处、区农林水利局 |
7月12日前 |
|
|
5 |
调查摸底阶段 |
设立组织协调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 |
各镇、街道 |
|
7月15日前 |
|
|
完成船舶修造、拆解企业调查摸底,责令停止污染排放;未取得等级评价合格资质船舶修造企业停止生产。 |
各镇、街道 |
|
7月15日前 |
|
|
6 |
对我区淮河岸线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汇总,建立台账。按照保留、整改提升、搬迁调整、取缔等不同方式,确定船舶修造企业分类处置意见。 |
各镇、街道 |
|
7月15日前 |
|
|
8 |
整治落实阶段 |
对照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整治要求对船舶修造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全面整治。 |
各镇、街道 |
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八公山区海事处、区农林水利局 |
8月20日前 |
|
9 |
对非法船舶修造企业予以关停、取缔。 |
各镇、街道,相关执法部门 |
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八公山区海事处、区农林水利局 |
8月20日前 |
|
|
10 |
督促各县区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制定生产过程污染防治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 |
区环保局、各镇、街道 |
区经信委、八公山区海事处、区农林水利局 |
8月20日前 |
|
|
11 |
检查验收阶段 |
总结上报整改落实工作情况 。 |
区经信委 |
|
10月10日前 |
|
12 |
对各县区整治落实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 |
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八公山区海事处、区农林水利局 |
各镇、街道 |
10月10日前 |
|
|
14 |
巩固提高阶段 |
组织开展“回头看”,督促检查验收时发现问题的整治落实 。 |
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八公山区海事处、区农林水利局 |
各镇、街道 |
11月25日前 |
|
附件3
八公山区船舶修造企业摸排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 主要领导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详细所在地 |
企业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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