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八公山区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八公山区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第17届区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2月28日
八公山区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保障和推动乡村医生进一步做好村卫生室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6〕10号),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比照在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范围
在岗乡村医生,具有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经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在注册村卫生室执业,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二、参保条件
乡村医生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龄、缴费标准、交费年限、参保程序及享受待遇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职村干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乡村医生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须在60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在参保前已参加其他形式保险及相关退养待遇的,按相关社保政策规定执行。
三、参保程序
各镇卫生院在乡村医生个人书面申请的基础上,负责参保登记、初审,汇总后报区卫健委审核。区人社局负责办理乡村医生参保缴费等相关事宜。
四、缴费标准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市人社局公布的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财政补助12%、个人承担8%,按月缴纳。财政补助部分截止达到符合退休条件时为止。
2.乡村医生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村干部标准执行,每年一次性缴纳。财政补助部分截止达到符合退休条件时为止。
五、其他
1.引导在岗乡村医生自主选择养老保险种类,并出据《自愿选择承诺书》,载入个人档案。
2.各镇卫生院每年要将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严格村医准入、培训和管理,新录用的村医自录用之日起享受上述政策,乡村医生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不再享受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