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1日
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
补偿补助费等标准
一、寿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
(一)搬迁费
- 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
- 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有重机械的按重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2元/平方米。
- 被征收入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增付一次搬迁费。
(二)征收住宅房临时安置费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标准计算。
选择期房安置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给予被征收入临时安置费,支付期限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过渡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周转房由被征收入自行解决。被征收入超出过渡期仍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征收部门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选择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期房交付时,征收部门按原标准给予被征收入增发4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征收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 底层门面房:每月10元/平方米乘以沿街道路两侧底层门面房系数计算(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20元);
- 生产用房:每月15元/平方米;
- 办公用房(含文、教、卫公益用房):每月10元/平方米;
- 仓储用房(含公厕等公益用房):每月10元/平方米。
选择期房安置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给予被征收入停产停业损失费。选择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支付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附属物补偿
- 附属设施
名 称 |
补偿金额(单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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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 供水 供电 |
电话 |
150元/部 |
移装补助费。三项电按1500元/户补偿。 |
数字电视 |
1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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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 |
1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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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表 |
18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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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 |
2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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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 |
300 元/台 |
移装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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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 |
太阳能 |
400 元/个 |
移装补助费 |
电能、燃气 |
200 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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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楼 |
正规式 |
20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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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式 |
10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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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地坪 |
水泥 |
30 元/平方米 |
大理石、地板砖等地坪与水泥一样 |
砖石 |
20 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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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 |
砖墙 |
6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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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墙 |
30元/平方米 |
门窗类 |
含门套成品门 |
500元/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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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门、包窗 |
300元/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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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门 |
12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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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地弹门 |
15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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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防盗门 |
700 元/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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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成品防盗门 |
200元/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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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窗 |
100 元/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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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闸门 |
600元/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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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晾衣架 |
3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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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设施 |
浴缸 |
500 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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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便器 |
400 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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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洗 |
6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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蹲便器 |
200 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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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盆 |
2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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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锅炉 |
3元/㎏ |
自拆 |
压井 |
300 元/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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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砌水井(深7米以下) |
1500元/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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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井(深20米以下) |
3000元/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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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台 |
400 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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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台、水池 |
5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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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搭 |
100 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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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油烟机 |
1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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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墙 |
600元/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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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木质楼梯扶手 |
300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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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其他楼梯扶手 |
100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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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内装璜
名 称 |
补偿金额(单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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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顶 |
格栅 |
25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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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板 |
3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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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顶 |
80 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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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顶 |
5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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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 |
壁柜 |
50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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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柜 |
350 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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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柜 |
450 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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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 |
乳胶漆 |
15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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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布、墙纸 |
2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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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砖、三合板 |
40元/平方米 |
室内 地面 |
油漆地面、地板革 |
20 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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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磨石 |
5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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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石、地板砖 |
6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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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木地板 |
8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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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木板地 |
16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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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和室内装璜可参考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室内架空层、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层高2.2米以下至1.8米的 400 元/平方米;层高1.8米以下的300 元/平方米。 |
- 各类树木
种 类 |
围径(公分)离地面 1.3米处丈量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备 注 |
一般树木 |
20公分以上至30公分 |
元/株 |
15 |
|
30公分至60公分 |
元/株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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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公分以上 |
元/株 |
100 |
||
花木草 |
按绿化占地面积 |
元/平方米 |
20 |
自行移植 |
(五)简易结构房补偿标准
类 别 |
建筑面积(元/平方米) |
结 构 |
|
简易结构 |
1 |
400 |
凡檐高在2.2米以下1.8米以上的混合、砖木、草木结构房屋;水泥空心砖或部分砖墙承重,木或钢筋砼桁条,石棉瓦(无笆)等屋面,檐高在2.2米以上,水泥地面或煤渣地和砖铺地,水电齐全。 |
2 |
300 |
凡檐高在1.8米以下1.2米以上的各类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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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 |
除去简易结构1、2级以下的,凡是符合简易结构标准的,均为简易结构3级。 |
(六)沿街道路两侧底层门面房系数
类别 |
范 围 |
系数 |
主要街道 |
南大街、棋盘街、东大街十字街至箭道巷、西大街十字街至大卫巷、北大街十字街至木头牌坊巷。 |
8 |
东大街箭道巷至梁家拐巷、西大街大卫巷至定湖巷、北大街木头牌坊巷至观巷、北照壁巷。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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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大街定湖巷至西门、南照壁巷、箭道巷、西大寺巷(北大街至箭道巷)、寿春路段南门至大圆盘、寿蔡路段寿蔡路桥至通淝路西侧。 |
5 |
|
东大街梁家拐巷至东门、北大街观巷至北门、南门西内环路、南门东内环路、南过驿巷、北过驿巷、状元街、北小长街、大卫巷、寿春路段大圆盘至气象局道路、寿蔡路段通淝路至防洪排水渠、明珠大道段大圆盘至通淝路、通淝路明珠大道北至寿蔡路、正阳关路段寿蔡路至明珠大道。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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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街道 |
以上街道以外的黄金地段、各建制镇主要街道建成范围内的黄金地段。 |
1-2 |
各建制镇主要街道建成区范围内黄金地段以外的主要街道。 |
0.5-1 |
|
除以上范围内的其它街道 |
0-0.5 |
(七)国有划拨土地院落补偿标准
- 房屋占地已在房屋价值中含有,不另行补偿。
- 院落占地60元/平方米(以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院落面积为准,以类似房地产评估价格结算的,评估价值中已含有院落价值,不另行补偿)。
(八)奖励标准
被征收入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出钥匙,验收合格,按提前搬迁的天数给予合法产权的房屋适当奖励制度,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300 元/平方米。
二、寿县县城规划区以外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
(一)搬迁费
- 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标准计算。
- 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有重机械的按重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元/平方米。
- 被征收入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增付一次搬迁费。
(二)住宅房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计算。
选择期房安置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给予被征收入临时安置费,支付期限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过渡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周转房由被征收入自行解决。被征收入超出过渡期仍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征收部门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选择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期房交付时,征收部门按原标准给予被征收入增发4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费
- 底层门面房:每月10元/平方米乘以沿街道路两侧底层门面房系数计算(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20元);
- 生产用房:每月8元/平方米;
- 办公用房(含文、教、卫公益用房):每月7元/平方米;
- 仓储用房(含公厕等公益用房):每月6元/平方米。
选择期房安置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给予被征收入停产停业损失费。选择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支付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附属物补偿、奖励标准
参照寿县城区国有土地附属物补偿、奖励标准执行。
三、其它
寿县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附属物等补偿和奖励标准与省政府后期出台的具体办法不一致的,按省政府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