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2〕209号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处罚〔2022〕209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2]209号 |
生产不合格的青豆腐竹 |
安徽八公山豆制品有限公司 |
91341521746770271N |
顾永忠 |
2022年3月28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合肥品尚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当事人于2022年3月5日生产的规格为258克/袋的“八公山泉”青豆腐竹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 /T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要求(标准指标:≥45.0g/100g,实测值:42.4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月19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编号:AH2022-SDC-01375) ,4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在成品库内发现上述青豆腐竹44袋,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5日生产上述青豆腐竹124袋,自检8袋,售出72袋(其中销往合肥品尚多商贸有限公司10袋),库存44袋,成本10元/袋,售价13.01元/袋,货值金额1509.16元,违法所得936.72元。
|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青豆腐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上述青豆腐竹蛋白质含量轻微低于标准要求,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青豆腐竹44袋; 二、处罚款玖佰元(¥900); 三、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叁拾陆元柒角贰份(¥936.72)。
|
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