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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1211日    

 

 

 

淮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年第29号)、《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75),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城市节约用水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节水监管机构)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用于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和节水宣传等。

第五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和国家技术规程对有关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根据水平衡测试结果,制定单项用水定额。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年用水量6000m3以上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编制年度用水计划。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部门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建立节约用水报表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信息联网和资源共享。

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做好节约用水统计工作,定期向节水监管机构报送供水、用水和节水情况。

第九条  实行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具体办法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按下列规定实行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用水50%以下的(不含50%),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2倍收费;

(二)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含50%),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3倍收费;

(三)连续6个月超计划用水50%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5收费,并可以采取限制供水措施。

第十一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目录和不符合城市节水强制性标准的设备、产品、技术和工艺。

第十三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企业,除特殊行业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不准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井,并限期提高重复利用率。

第十四条  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范围内不得擅自新建自备水井。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约用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完好运行。

第十六条  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并按户计量收费。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等临时使用公共供水的,应当向节水监管机构申报用水量。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第十九条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对排放水进行循环利用,并防止水污染。

第二十条  新建房屋必须在设计图纸中明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

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节水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改造;对漏水严重的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工业生产、园林绿化、景观水体、环境卫生、消防、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时,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渗水地面及雨水集蓄和利用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