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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菜市场建设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菜市场建设移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菜市场建设移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菜市场建设移交管理,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菜市场,是指按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建设的菜市场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本市市辖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设和移交所开发项目的菜市场等配套设施。

第四条 市商务、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城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配套菜市场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配套菜市场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监管部门搭建共享信息的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监管系统平台,共同建立开发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在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过程对公建配套建设移交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监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开发项目配套菜市场设施建设进度,对不按规定进行建设的,通过商品房预售款监控管理措施,保证建设资金的落实。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发企业擅自缩减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调整配套设施项目位置,或者不按照上述规定

时序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处理。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已建菜市场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配套菜市场设施的项目、规模和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专业管理或者行业管理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业管理部门调整相关配套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菜市场规模和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纳入开发项目的规划条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配套菜市场建设的开工、竣工时间和移交方式。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配套设施变更或者临时变更使用功能的相关许可时,应当征求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规定的菜市场规模、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和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定的位置进行建设。未经批准,开发企业不得擅自缩减或者变更配套菜市场的规模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

第十条 配套菜市场开发项目应当与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其中独立用地的配套菜市场建设应当与首期开发建设项目同时建设。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在销售现场公示,并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菜市场设施移交内容。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开发企业按照前款规定进行预售、销售。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菜市场建成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无偿移交。开发企业应当在通过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接收单位。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应当将配套菜市场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有关资料及申报、报建、验收等有关文件资料移交给市城建档案馆,同时将复印件移交给接收单位。

第十四条 配套菜市场设施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菜市场用途。擅自改变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有用途、停止其房屋销售,不予颁发房屋产权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在配套菜市场建设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凤台县和毛集实验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