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建筑垃圾围城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在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建筑垃圾。据统计,我市建筑垃圾平均年产生量大约为300万吨,其中砖渣产生量160万吨,黄土产生量140万吨。建筑垃圾是城市矿产,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可节约大量土地、天然原材料、煤炭等资源能源。据测算,每资源化利用1千万吨建筑垃圾,可节省堆放占地千余亩,减少取土或代替天然沙石百万立方米,节省标准煤50万吨可减少污染,改善城乡环境,降低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指标;可新增就业岗位,带动装备制造业和服务业发展,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同时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化发展,对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淮南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坚持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内容,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63月底前,基本建成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地及设施并投入生产运行,完善再生资源利用技术体系,加强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标准化、规范化模式。2016年底前,全市建成不少于3处规范达标的建筑垃圾堆放场所(其中凤台县至少建成1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2020年,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

三、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

(一)规范处置核准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 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消纳行为的监管,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的企业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二)加强源头治理

加强施工工地管理(包括拆除在内),施工工地必须设置相关防污降尘设施,硬化施工道路和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驶出工地车辆经冲洗后方可上路行驶;要有建筑垃圾待运覆盖设施,防止出现工地扬尘。

对占用农田、河渠、绿地、城市空地以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等存量建筑垃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有序开展治理,有效解决建筑垃圾围城、堆山、填河等问题。

(三)推行分类集运

鼓励对建筑垃圾按渣土、可回用金属类、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类分别投放,运输单位分类运输。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内。

拆除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危险废物,要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处置方案;对不能直接判定其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鉴别。

(四)强化运输管理

建筑垃圾要由专业的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安装全密闭装置、行车记录仪和相应的卫星定位监控设备,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洒。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建立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加强驾驶人员培训,严禁超载、超速、闯信号行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执法,对违规的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五)严格消纳管理

从事建筑垃圾消纳的企业,消纳场用地要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具有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设备,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建筑垃圾消纳企业不得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情况特殊确需关闭的,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四、推动建筑垃圾处置市场化

(一)积极引入社会资本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特许经营、循环利用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机制。建立完善的特许经营招标投标、运营监督、市场准入退出、履约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等机制,采用招投标方式授予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消纳或资源化利用企业特许经营权,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处置。

(二)实行收费制度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方、运输方、处置方和监管方联动机制,产生方要将垃圾处置费纳入工程预算并预交到监管方开设的专用账户,运输方或处置方承担运输或处置业务后,经产生方、监管方审核同意后将费用支付给运输方或处置方。监管方既可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充当,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机构充当。

(三)培育示范典型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参与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技术装备水平和较强产业竞争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发挥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市场引领等方面的带动作用。

五、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一)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设施是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各县区要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满足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求。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安全高效,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要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音污染,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二)完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体系

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相关标准体系,编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指南,建立建筑垃圾再生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标准和应用技术规范,制定再生产品在市政工程、公路建设中的应用技术规范。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建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骨料系列建材生产关键技术、再生细粉料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范围,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附加值。

(三)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

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在工程建设中优先推广使用。申报绿色建筑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凡能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鼓励优先使用。在满足公路设计规范的前提下,优先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用于公路建设。鼓励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掺兑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砂浆。

(四)推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集聚化发展

鼓励具有一定基础条件的县区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为骨干,规划建设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化专业园区,纳入产业集聚区管理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其他新型建材企业、建筑产业化企业入驻专业园区,充分利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替代天然砂石,广泛开展外墙装饰、保温材料、自保温墙体材料及建筑部品、构件等建筑新材料、新工艺研发,推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规模化、高效化、产业化应用。

(五)加快建筑垃圾再生利用装备研发

将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研发列入市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鼓励装备制造企业自主研发或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积极研发新型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成套装备,重点提高移动式筛分设备的质量和效率,降低设备成本,提高处理效率,带动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再生产品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增值税等财税、用电优惠政策。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县区政府及市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科技、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税务、物价等部门为成员,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工作联动机制。制定年度考核责任目标,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监督考核。研究深入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措施,制定完善应用规范和标准,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和推广,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营管理观摩交流活动。

(二)强化责任落实

建立促进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区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问责。各县区政府作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淮南市人民政府

20151224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