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二、全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三、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定。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所有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五、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土地保证金代收代缴户,专门办理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过程中的预收款、定金、保证金等资金的收缴、划拨和退付。

六、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计划开展土地储备工作,支付新增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费用和报批费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收购补偿费用和拆迁补偿费用等土地的成本;对于国家和省明确项目用地单位的,以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其取得土地的成本可由用地单位先行支付,对于先行支付的经费可以冲抵土地出让的价款。

七、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8%用于建立土地收益基金。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储。

八、财政部门下达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后,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成本性支出由土地储备机构核算,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核实,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土地出让业务费的提取按省财政厅财综字〔1995〕第3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对已经签订合同、协议,并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目前实际发生的旧城改造、企业改制、招商引资、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支付。应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的各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文件规定执行。

十、财政、国土资源和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的规定,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便捷、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应于每季度末核对账目,确保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1219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