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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19〕3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淮各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108       

 


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办法

 

为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积极性,更好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中重要作用,促进淮南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下列在我市设立或派驻的单位:

(一)金融监管机构: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保监分局;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保险公司;

(四)证券经营机构。

上述机构需成立满1 个会计年度方能参加考核。

二、考核期限

每年11—1231日完整工作年度。

三、考核内容

(一)金融监管机构

根据其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组织、引导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情况进行考核。

当年全市金融机构贷款增量预期目标未完成或当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和金融案件,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保监分局不得列为先进名次。

当年全市保险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和重大金融案件的,淮南银保监分局不得列为先进名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

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

1.存贷款余额增速:按当年2月、5月、8月和11月四个期末各项存贷款余额同比平均增速的百分值加倍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2.贷款增量预期目标完成率:按当年贷款增量预期目标完成率的百分值加倍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3.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按当年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增量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4.涉农贷款增量:按当年涉农贷款增量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5.中长期贷款增量:按当年中长期贷款增量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增量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6.缴纳税收:按当年在淮缴纳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淮纳税地方留成总额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7.政银担业务:按当年新发生政银担业务量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政银担业务量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8.税融通业务:按当年新发生税融通业务量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税融通业务量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9.扶贫小额信贷:按当年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新投放业务量的排序计分。排序最高的,得10 分。其余按其业务量占排序最高的业务量比重*10计分。

10.表外融资:当年引入信托、保险、证券、总行资产池资金或通过发行定向理财产品、融资租赁、购买债券为市内企业融资,每1 亿元得1 分;当年通过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为市内企业融资,每1 亿元得0.5 分。此项最高得10 分。

11.存贷比:当年末存贷比高于全市存贷比的,每高于1个百分点得1分;当年末增量存贷比高于全市增量存贷比的,每高于1个百分点得1分;此项最高得10 分。(邮储银行淮南市分行存款余额按剔除代理网点储蓄存款后计算。)

(三)保险公司

财险公司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

1.保费收入:分别按当年保费收入占全市财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比重、当年保费收入同比增量占全市财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量的比重计分,两项相加即为此项得分。

2.实际赔付额:按当年实际赔付额占全市财险公司实际赔付额的比重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3.缴纳税收:按当年在淮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占全市财险公司在淮纳税地方留成总额的比重加倍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4当年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按其农业保险业务赔付额占全市农业保险赔付额比重的10%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寿险公司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

1.保费收入:分别按当年保费收入占全市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比重、当年保费收入同比增量占全市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量的比重计分,两项相加即为此项得分。

2.实际赔付额:按当年实际赔付额占全市寿险公司实际赔付额的比重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3.缴纳税收:按当年在淮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占全市寿险公司在淮纳税地方留成总额的比重加倍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四)证券经营机构

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

1.证券交易量:分别按当年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交易额占全市证券机构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交易额的比重、当年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交易额同比增量占全市证券机构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交易额同比增量的比重计分,两者相加即为此项得分。

2.辅导企业上市挂牌:当年每辅导1家企业成功上市得5分;每辅导1家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得3分;每辅导1家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得1分。

3.缴纳税收:按当年在淮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占全市证券经营机构在淮纳税地方留成总额的比重加倍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或重大金融案件的金融机构,不得列为先进名次。

四、考核程序

(一)每年一季度开展对上一年度的考核。其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评比,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保监分局组织实施,确定考核名次;对保险公司的考核,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会同淮南银保监分局组织实施,确定考核名次;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考核,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确定考核名次;对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保监分局考核,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核定。

(二)市政府金融办将考核得分排名情况予以公示。

(三)市政府金融办将考核排名及公示情况上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五、考核排名及奖励

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激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排名前6位的,第1名奖励15 万元,第2名、第3名各奖励12万元,第4名、第5名、第6名各奖励10万元;保险公司中财险、寿险公司各自考核排名前3位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证券经营机构考核排名前3位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金融监管机构完成任务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