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督办】关于我市四月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
淮安办﹝202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淮南市生产安全隐患月排查月通报制度》(淮府办〔2015〕43号)的要求,现将2021年4月份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本月隐患排查情况
2021年4月,全市共11个县区(园区、开发区)和24个部门排查上报55家企业(单位)132项隐患。
二、本月隐患通报情况
经研究,对24家企业(单位)79项隐患予以通报(详见附件3)。
其余31家企业(单位)53项隐患由责任单位自行整改销号。
三、隐患整治情况
(一)2020年度,全市共通报331家企业(单位)1158项隐患。截至2021年5月6日,330家1157项隐患已完成整改,1家1项隐患正在时序进度内按计划整治(详见附件1)。
(二)2021年1-4月份,全市共通报72家企业(单位)322项隐患。截至5月6日,68家261项隐患均已完成整改,4家61项隐患正在时序进度内按计划整治(详见附件2)。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淮南市“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淮安﹝2020﹞5号)和2021年市安委会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场所、关键环节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监管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完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体制机制。
(二)针对时序内正在整治的隐患,各有关县区、有关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提升整改效率,加强整治期间安全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产、停工、停用或关闭。查处情况,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淮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