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66号),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有效性,根据《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压实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听证工作的主体责任,提高各级行政机关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有效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不断推动全市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听证机关主体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信访事项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是组织听证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受理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的,以及其他不宜举行听证的,均应履行信访听证的告知、征询、审核、依申请组织实施、运用听证成果做出处理意见等工作职责。

(二)规范信访事项当事人权利义务

信访事项当事人包括信访人、被投诉请求机关或单位、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1信访人应当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会举行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提出、撤回听证申请或申请变更听证时间均要以书面方式;信访人放弃听证权利或撤回听证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

2信访事项当事人均享有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适用依据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履行如实陈述事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材料的义务。

3规范信访听证委托代理。按照《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有关规定,信访当事人应当亲自参加听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信访事项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的,需经机关法人授权委托,受委托人应能全权处理信访事项;代理人出席听证时,应当按照《安徽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出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行使代理权。

(三)规范听证程序

严格落实听证程序,从筹备会议到听证意见送达,步骤不得简化,严防因程序不到位而走过场,确保听证的公平、公正、公开,努力提升听证的公信力。

1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适用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作出初信初访处理意见前举行听证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即由听证主持人独任听证员,但应邀请村(居)民代表参加,听证主持人可在最后陈述环节提出调解意见,推动信访事项当事人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初次信访事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适用普通程序举行听证,但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如信访人仍然主张行使听证权利,可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各级交办的信访积案,过去办理时未举行听证的,均应适用普通程序组织听证,听证结论可在信访当事人所在地公开公示。

2运用复查复核督导完善听证程序。

强化信访听证在矛盾纠纷源头防控中的重要地位,压实基层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对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但原办理(复查)机关不同意听证并直接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信访人在申请复查(复核)时可以再次提出听证申请,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办理(复查)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可以责令其重新办理(复查)并组织听证;原办理(复查)机关在作出处理(复查)意见前已举行听证,信访人在复查(复核)期间又提出听证申请的,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原听证资料,认为无明显不当的,可以不再重复举行听证。

(四)提高信访听证工作水平

1加强听证员队伍建设。坚持五湖四海原则,逐步形成“5+X”模式,既注重专业性、又注重社会影响面,进一步推动听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本级信访事项听证员库,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听证员的甄选、教育、培训、使用、考核、淘汰等工作。其中,听证员甄选的推荐人选应含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专家学者、相关管理部门人员等。

2建立和完善律师参与信访听证机制。把律师参与作为开展信访听证工作的必备条件,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邀请律师参与每一件信访事项的听证工作,为信访事项处理提供法律意见,确保每一起信访事项听证结论依法规范、不留瑕疵。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信访听证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位。市信联办牵头成立全市信访事项听证委员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县(区)信访事项听证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县(区)信访机构承担听证委员会日常业务指导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信访听证工作的指导、督查、考核。

(二)加大财政投入。根据《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听证所需经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听证机关不承担信访事项当事人及代理人、旁听人员参加听证所发生的费用。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加大对《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类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对信访听证工作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四)强化督导考核。坚持把听证纳入市对县区信访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行月统计、季通报、年考核,确保听证落实落地,提升听证认可度和群众满意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信访听证工作,适用本意见。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听证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2021811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