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抗生素等被纳入重点管控,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开始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1-10-18 08:50信息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记者近日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已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

新污染物一般是指新近发现或被关注,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风险,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我国是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大国,新污染物种类繁多、分布广泛、底数不清,环境与健康风险隐患大。

《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有关“重视新污染物治理”的工作部署编制完成,包括总体要求、工作目标、行动举措和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记者注意到,近期国内外高度关注的且在我国已具备管控条件的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和抗生素类物质被列入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方案》制定背后:高层反复强调,各界一直呼吁


当前,我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天蓝水清”正在成为现实。但与此同时,新污染物引发的环境和健康风险正逐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在多个重要场合反复强调、提出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2020 年 10 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重视新污染物治理”。

3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提出“重视新污染物治理”,明确“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制”。

4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重视新污染物治理”。

8 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会议强调“加强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


各界也一直在呼吁关注新污染物治理。

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农工党提交《关于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提案》,强调要重视包括环境激素、抗生素和新POPs等物质的污染问题。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潘碧灵期间也聚焦我国抗生素污染日益突出的问题。

他曾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我国人用抗生素总用量大,兽药抗生素近年来在养殖业和畜牧业中也大量使用。目前已经证明,如果抗生素进入地表水系统(河流、湖泊和近海等),会对水生生物产生不利效应。如对藻类生长和光合作用、大型溞生长和繁殖能力等方面产生一定的抑制和干扰。我国水体中抗生素的污染问题已日益突出,必须引起国家和民众的高度重视。


抗生素被纳入重点管控名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在此背景下,生态环境部组织相关单位深入研究国际新污染物治理经验做法,突出科学、精准、依法治污,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按照打牢基础、健全体系,筛选清单、一品一策,统筹谋划、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起草编制《方案》。

《方案》聚焦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中缺乏对污染现状的全面调查,有毒有害化学物底数不清、相关的科学研究较薄弱,新监测方法应用较少等问题,列出六项举措有针对性地进行了部署。

具体内容包含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严格涉新污染物产品源头管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执法、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等。

新污染物种类繁多,来源广泛,我国现有化学物质约4.5万余种,其在生产、加工使用、消费和废弃处置的全过程都可能存在环境排放。业内专家告诉记者,对部分未纳入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常规废水处理技术去除率低,可能造成“环境直排”。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方案》列出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1 年版)》“点名”了三类污染物:

一是近期国内外高度关注的且在我国已具备管控条件的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和抗生素类物质;

二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的化学物质;

三是《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管控的,且现有的常规管控措施不足以有效控制其环境风险的污染物。

针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国内外关注且环境检出率高的其他新污染物,需制定“一品一策”管控措施。


同时,一系列物质被禁止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

自 2021 年 12 月 26 日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到 2022 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2025 年底前,逐步禁止 PFHxS 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六氯丁二烯、得克隆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


地方省级党委和政府是实施本行动方案的主体


《方案》对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主体进行了明确。

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由地方省级党委和政府担任实施主体,于 2022 年底前组织制定本地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同时,提出新污染物治理的 2025 年具体目标和2035 年远景目标。

前期重点是打基础、建体系。2023 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


到 2025 年,完成国内外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危害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规范抗生素药物的使用,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禁止人用重要抗菌药物在养殖业中应用。

并且,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研究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化学物质信息报告、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管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等制度。修订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时,增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新污染物治理相关要求。加强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衔接。


在“十四五”工作的基础上,再经过十年努力,到 2035 年,建成较为完善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能力大幅提升,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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