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情况】淮南市市场监管局5月份12315工作统计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21-06-09 18:11信息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              2021年6月8日

一、本期投诉举报咨询总概况

2021年5月,淮南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共接收投诉举报咨询3135件,日均受理100件(见图表1)。其中,投诉385件(商品消费投诉248件,服务消费投诉137件);举报263件(商品消费举报225件、服务消费举报38件);咨询2487件(市场监管相关业务咨询1657件,主要涉及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用监管、价格监督、消费维权知识等;非市场监管系统类咨询830件,主要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行政职能等问题)。以上投诉举报均已及时转至县区局依法处置(见图表2),咨询类均已通过电话现场解答。

图表1  12315中心接收量日度统计(5月1日—5月31日)          

  

图表2   各县区局12315投诉举报接收办理情况

(5月1日—5月31日)

二、本期投诉举报情况分析

(一)商品类投诉举报量分析

商品类的投诉举报共计473件,其中,一般食品类165件,占比34.88%;家居用品55件,占比11.63%;服装、鞋帽30件,占比6.34%;五金交电27件,占比5.71%;房屋25件、占比5.29%;烟、酒和饮料23件,占比4.86%;首饰21件,占比4.44%;化妆品16件,占比3.38%;家用电器15件,占比3.17%;通讯产品11件,占比2.33%;药品11件,占比2.33%;装修建材8件,占比1.69%;卫生用品8件,占比1.692%;。

(二)服务类投诉举报量分析

服务类的投诉举报共计175件,其中,餐饮和住宿服务53件,占比30.29%;文化、娱乐、体育服务27件,占比15.43%;物业服务17件,占比9.72%;美容、美发、洗浴服务12件,占比6.86%;房屋装修服务11件,占比6.29;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5件,占比2.86%;销售服务3件,占比1.72%;教育、培训服务2件,占比1.14%;停车服务类2件,占比1.14%。

(三)投诉、举报问题分类

在受理的投诉案件中,属于质量问题的92件,占比23.37%;属于食品安全问题的83件,占比21.56%;属于合同问题的46件,占比11.95%;属于售后问题的24件,占比6.23%;属于广告问题的13件,占比3.38%;属于价格问题的9件,占比2.34%;属于标准化问题7件,占比1.82;属于人身权利问题5件,占比1.3%;属于检验检测问题5件,占比1.3%;属不正当竞争问题的4件,占比1.04%;属于计量问题的3件,占比0.78%;属商标问题的2件,占比0.52%。详见下图:

在受理的举报案件中,属于广告违法行为的147件,占比64.76%;属于食品问题的28件,占比12.34%;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23件,占比10.13%;属于产品质量违法问题的15件,占比6.61%;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5件,占比2.2%;属于商标违法行为问题的2件,占比0.88%;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1件,占比0.44%;属于违规收费行为问题的1件,占比0.44%;属于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1件,占比0.44%;属于农资违法行为的1件,占比0.44%。详见下图:

(一)本月,市局继续实行12315热线电话24小时人工值守,密切关注疫情防控、冷链食品、长江禁渔等方面的诉求,各县区局12315工作机构提升处理效率,加快办结时间全市系统通过12315平台已累计受理各类诉求15193件,其中投诉举报3173件,办结率达98.34%。

(二)关于食品方面问题。此类投诉举报咨询共计165件,主要集中在网上购买的食品与宣传购买不符,食品没有标签涉嫌三无、食品存在过期、缺斤少两等问题,保健食品夸大功能。

(三)关于广告方面的问题。此类投诉举报咨询共计54件,其中24件涉及房地产,主要反映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宣传的优惠活动不能兑现。其他方面广告问题反映网店商家在网络销售商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产品与描述不符,使用绝对化语言等问题,主要涉及保健品、化妆品、服饰等商品。

四、典型案例

(一)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油站充值卡维权案

2021年5月17日,谢家集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消费者陈先生的投诉,称其于5月4日前往谢家集区某加油站办理1000元充值卡,工作人员告知其每周二、周六在此加油将每升优惠1.2元,其表示5月15日前往加油时工作人员仅为其优惠0.8元,陈先生表示和宣传不符,要求退卡,加油站方表示优惠1.2升的活动已结束,拒绝了陈先生的退卡要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陈先生投诉至谢区消保委。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当事双方了解情况,经查:投诉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加油站方未在宣传活动中标注优惠活动截止日期,而在随后更改的优惠活动中,未及时告知消费者,未让消费者明白消费、消保委工作人员向经营方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并要求其诚信经营,最终加油站方将1000元退还给陈先生。

(二)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健身卡退卡案

2021年5月7日消费者陈先生投诉称,其于2020年11月12日在凤台县某健身房办理一张1111元健身卡(未使用状态),现因个人身体原因欲办理退卡,希望部门协调退还办卡费用。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市场所在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了商家负责人了解情况,经调查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后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扣除300元费用(办卡时赠送的商品等)退还剩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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