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社局2021版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发布时间:2021-03-12 14:38信息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是否采取

告知承诺制

备注

1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工伤保险服务)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所在社居委

或村委会

 

在校学生提供

学校就读证明

所在学校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公安部门

孤儿、孤寡老人提供

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民政部门

2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

 

参保人员火化证明

民政部门

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八条。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

公安部门

 

4

遗属待遇申领

(养老保险服务)

职工死亡证明或

火化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

公安部门或

民政部门

 

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注销登记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

医院

 

火化证明

民政部门

户籍注销证明

公安部门

宣告死亡证明

司法部门

6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九条。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7

一级建造师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二条。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条。

3.《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8

一级造价工程师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2.《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章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9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2.《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10

执业药师

(药学、中药学)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五条。

3.《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二十条。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79号)第二十三条。

5.《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

申请人所在单位

 

11

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12

注册测绘师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条。

2.《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13

注册城乡规划师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2.《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第五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14

注册设备监理师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号,2009129日修订)  84项。

2.《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四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15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中级)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二条。

2.《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第五条。

3.《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人办发〔200218号)第四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16

翻译专业资格

(笔译、口译)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第二条。

2.《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第二条。

3.《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17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五十三条。

2.《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18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评审类)

遗失声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76号)第三条。

报社媒体

 

19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考试类)

遗失声明

报社媒体

 

20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设立、分立、合并、

变更及终止审批

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明细、资金数额及资产

有效证明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资产评估机构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个人提供

21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

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

有效证明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资产评估机构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个人提供

22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从业人员相应能力

情况说明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00号令)。

2.人社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

人社部门或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名称:                  

联系方式(政务窗口电话):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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