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社局2021版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序号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是否采取 告知承诺制 |
备注 |
1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工伤保险服务)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所在社居委 或村委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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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提供 学校就读证明 |
所在学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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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
公安部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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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孤寡老人提供 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
民政部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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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
公安部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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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火化证明 |
民政部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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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八条。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 |
公安部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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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遗属待遇申领 (养老保险服务) |
职工死亡证明或 火化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 |
公安部门或 民政部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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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注销登记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 |
医院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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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证明 |
民政部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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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注销证明 |
公安部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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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证明 |
司法部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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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九条。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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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一级建造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二条。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条。 3.《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六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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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2.《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章第六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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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2.《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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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执业药师 (药学、中药学)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五条。 3.《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二十条。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79号)第二十三条。 5.《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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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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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注册测绘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条。 2.《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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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注册城乡规划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2.《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第五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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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号,2009年1月29日修订) 第84项。 2.《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四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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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中级)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二条。 2.《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第五条。 3.《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人办发〔2002〕18号)第四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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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翻译专业资格 (笔译、口译)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第二条。 2.《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第二条。 3.《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第十一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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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五十三条。 2.《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三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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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评审类) |
遗失声明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76号)第三条。 |
报社媒体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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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考试类) |
遗失声明 |
报社媒体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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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设立、分立、合并、 变更及终止审批 |
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明细、资金数额及资产 有效证明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资产评估机构 |
是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个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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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 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 有效证明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资产评估机构 |
是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个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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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从业人员相应能力 情况说明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00号令)。 2.人社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 |
人社部门或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
是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名称:
联系方式(政务窗口电话):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