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教育体育局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承办单位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证明事项用途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实施方式 |
1 |
市教体局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 |
申请人所在社区或所在单位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材料 |
2 |
市教体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 |
申请人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材料 |
3 |
市教体局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 |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第十二条 |
申请人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材料 |
4 |
市教体局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 |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 |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第十二条 |
教育部门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材料 |
5 |
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信用证明 |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 |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第十二条 |
人民银行当地分行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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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教体局 |
学校举办者及受聘教师无犯罪记录 |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 |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第十二条 |
申请人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