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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淮府办〔2021〕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0〕110号)精神,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671元/人。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市辖区和凤台县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13680元/人。

2市辖区和凤台县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年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10468元/人,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7560元/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8880元/人。

寿县按照省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标准。

(二)照料护理标准

市辖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寿县和凤台县按照省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标准。

三、执行时间

以上标准从20217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新标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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