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征集】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淮南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2 09:43信息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淮南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496447070@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  淮南市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232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554-6678384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1112日。

    关于征求《淮南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说明.doc

            

                     

                                        20211012

 

 

 


淮南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镇二次供水管理,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非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用于保障二次供水水质、水压而设置的设备、管线,包括贮水池(箱)(含高位、中位、低位水箱)、泵房、水泵机组及附属设施(含水泵、电机、配电控制柜)、压力罐、消毒设备、相关管道及各类阀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水质监测及安全使用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与卫生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住房保障和房产、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试压、消毒,并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二次供水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组织相关部门及供水企业参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当地供水企业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时,应当一并移交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
    第九条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弥补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水质安全保障及设施折旧、大修维修等费用支出的原则,研究制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办法。
    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统一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开支,原则上应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居民到户二次供水水价按发展改革(价格)部门核定的居民水价计收。
    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其运行维护费用已纳入高层物业公共服务等级的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设备折旧、大修维修等费用),今后物业收费政策有变化,按新政策执行;产权人要求移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配合。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第十条 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实行不间断供水,并在服务范围内公布服务电话。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发生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必须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规范性台帐;
    (二)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不具备水质检测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查明情况,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消除影响,并及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随机抽检,并将监测结果通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突发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事件。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责令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断污染途径;
    (五)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污染、水质检验合格。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和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五)擅自占用、破坏二次供水设施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
    (三)危害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凤台县、寿县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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