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1-06 14:33信息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意见。需要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听证的情况、范围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1.信访听证的情况和范围。按照《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规定,对于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听证,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同意听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于信访人未提出听证申请,但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书面征询信访人是否同意。信访人应当在接到征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5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视为拒绝听证。信访人拒绝听证的,不影响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的正常进行。同时,一下几种情形不适用听证:(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二)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的;(三)其他不宜听证的信访事项。

2.信访听证的程序适用范围。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听证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适用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作出初信初访处理意见前举行听证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即由听证主持人独任听证员,但应邀请村(居)民代表参加,听证主持人可在最后陈述环节提出调解意见,推动信访事项当事人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初次信访事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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