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04 16:17信息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问题一: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前提是什么?

按照《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这就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问题二:哪些情形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办法》第五条对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具体的表述: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问题三:为什么征收住宅房屋要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

需要实施征收的住宅房屋大多数公摊面积很小,而产权调换安置房多数公摊面积较大,如果按照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同样建筑面积下,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会少于被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实际居住条件降低。套内建筑面积不含公摊,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的实际居住水平不会受到太大影响,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

问题四: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能否采取强制措施?

可以,但有条件。按照《办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等情况下,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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