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1-09-01 10:54信息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通知》(淮府办〔20214号),我局制定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现予公布。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4月27日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目录清单

                                                   

序号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新闻出版广电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丢失许可证的遗失声明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原发证机关应在自收到损坏许可证原件或遗失声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报纸等媒体

2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书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省广播电视局

附件1

新闻出版广电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或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名称: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联系方式(政务窗口电话):0554-6644185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新闻出版广电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二)证明用途

补发、换发丢失、污损新闻出版广电许可证

(三)设定证明依据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四)证明内容

 新闻出版广电许可证已丢失或污损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不予补发或换发许可证。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附件2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或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名称: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联系方式(政务窗口电话):0554-6644185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二)证明用途

用于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三)设定证明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   

(四)证明内容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书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不予验收或通过核。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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