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程序开展情况】关于印发淮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意见征集
各有关单位:
《淮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淮府办〔2010〕8号)自2010年实施以来一直未进行修改,一些规定存在法律滞后的现象。我委按照市领导的要求,草拟了《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书面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你单位认真研究,于10月15日下午17:00前以纸质版(加盖公章)反馈至市国资委企改办,无意见也请反馈。
意见征集时间:2021年9月15日-2021年10月15日;
联系人:孔凡瑾;
传真:6644619
联系电话:6644619;
邮箱:895165812@qq.com;
地址:淮南市山南新区政务中心A座4楼;
邮编:232000。
关于《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的说明.doc
2021年9月15日
意见反馈
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市委组织部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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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发展改革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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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财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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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交通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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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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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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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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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市场监管局 |
一、第一条建议增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作为政策依据或删除第四条中第二款的“财政部门”,理由:根据,财政部门只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二、第四条“淮南市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建议修改为“淮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 三、建议增加条款明确“市属国有企业”内涵。 四、第九条第(二)项,增加“监事会主席、监事”,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
采纳 |
9 |
市产发 集团 |
一、第三章第十一条(五)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出借资金、年度融资计划和发行公司债券。 建议“对相关额度做出权限规定” 二、 第三章第十一条(五)“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出借资金、年度融资计划和发行公司债券” 中的“对外出借资金”。 按此程序日常工作过程中无法执行,建议将“对外出借资金”调整至第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条款中。 |
采纳 |
10 |
市建发 集团 |
一、第二章第九条关于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有关规定 建议:现阶段重要人事任免按照市国资委给平台公司审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和市委组织部人事任免规定执行。一级企业由市委组织部任免;二级及以下、参、控股企业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由一级企业任免。建议统一口径便于具体执行。 二、第二章第十条(四)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建议:建发集团承担部分市级历史遗留问题或市委巡察整改项目,如建发安徽饭店项目,淮南市西部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等。项目侧重于承担社会责任、完成政治要件和巡视巡察整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按照目前项目涉及行业经营发展情况来看,经营成效存在不确定性。建议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充分考虑承担社会责任、完成相关整改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成效。 三、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处置资产的规定 建议:处置资产额度参考市国资委给平台公司审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额度统一口径便于具体执行。 四、第三章第十一条(五)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出借资金、年度融资计划和发行公司债券 建议:一是参考市国资委给平台公司审定的“三重一大”有关规定;二是规定不明确的,建议明确以上事项额度。 五、第三章第十三条(二)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建议:明确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涉案金额便于具体执行。 六、第四章第十七条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建议:因涉及资产进场交易的标准、种类,相关文件已有具体规定,企业执行即可,无须另行制定规定。建议调整为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
采纳 |
11 |
市华源 集团 |
一、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五款调整到第三章第十二条中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出借资金、年度融资计划和发行公司债券。 二、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六款 处置房产、土地及净值在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资产处置不足1000万元的单项资产,或者一次性处置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 建议改为: 处置房产、土地及净值在5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资产处置不足1000万元的单项资产,或者一次性处置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 <!--[if !supportLists]-->三、<!--[endif]-->建议增加董事会建设中关于外部董事的内容。 |
采纳 |
政策原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1月21日
淮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金融类等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淮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代表国家对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根据企业的性质,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制订具体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名单,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并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突出以管资本为主的工作职能。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严格规范出资人代表机构、股东(大)会、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保障有效履职。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市属国有企业章程,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董事会建设,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接受股东(大)会、监事会监督。
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
第二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
(三)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
(四)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坚持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持续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果更优的发展,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坚持分类考核。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统筹考虑企业肩负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确定不同考核重点,设置不同考核指标及权重;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向国有控股公司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建议方案。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规范化。
第三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及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三)企业10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单项资产处置方案;或者一次性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出借资金、年度融资计划等企业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查后报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批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四)不改变国有股权控股地位的股权转让;
(五)企业5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的处置方案;或者一次性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方案;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
(一)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发生较大法律纠纷案件;
(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变动、注销的产权登记活动,协调处理国有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十八条 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资产交易、权属变动等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制定资产转让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并对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集、审核、汇总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向市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投资完成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监事。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企业法律顾问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其因不当决策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淮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淮府办〔2010〕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