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1、哪些证明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在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中确定,主要针对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申请人不实承诺将承担什么责任?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 纳税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是必须进行承诺,还是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可以自愿选择。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纳税人不想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