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64号)要求,经第17届淮南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提高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2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8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市辖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13800元/人。市辖区农村特困人员年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11050元/人,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7800元/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9120元/人。

(二)照料护理标准

市辖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450元、60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25元、300元、45元。

三、执行时间及要求

以上标准从202271日起执行。凤台县、寿县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也可按照省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新标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及时、足额发放。

 

 

 

2022927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