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3-08 08:46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本通告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含哪些车辆?

《通告》规范的在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港口码头、铁路货场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铲车、牵引车、摆渡车等。以上机械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需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以上并要求排放低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严禁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二、本通告中明确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一)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气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2020年4月30日之前,凡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个人,需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编码登记和环保标牌。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办理编码登记。

(三)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重点工程、农业农村、林业、园林、水利、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

(五)禁用区内,各类项目单位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管理台账,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使用。

(六)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对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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