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文件】皖水保函〔2022〕189号-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阶段性收费执行事项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执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有关水土保持补偿费阶段性收费事项明确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在执行期限内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以及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和排放废弃土、石、渣的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二)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开采期处于执行期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二、执行期限
自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征缴工作流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职责交接工作方案><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皖税函〔2020〕2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按次缴纳的,缴费人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优惠后的应征费额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期缴纳的,缴费人采取“自行计算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优惠申报。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政策执行工作,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
安 徽 省 水 利 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机务局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