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粮食能源安全】关于印发《淮南市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4 15:38信息来源: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淮南市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淮南市粮食安全领导小组

2023323   

 

 

淮南市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健全粮食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粮食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切实维护国家和区域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市委常委会委员粮食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粮食安全工作责任清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理解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粮食安全责任体系,举全市之力筑牢粮食安全屏障。

第三条 坚持党对粮食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扛稳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

第四条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粮食安全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进粮食安全工作,建立清单化闭环式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措施落实。

第二章  部门责任

第五条 市粮食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部门责任: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粮食安全宣传工作,强化粮食安全和爱粮节粮、反对浪费、保护耕地等宣传教育;加强和改进涉粮安全舆论监督,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粮食安全工作;负责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强化舆情引导和管控,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市委编办:加强对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任务的研究和指导,及时调整机构编制设置,以适应我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的需要。

(三)市发改委:将粮食安全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组织开展粮食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制定出台全市粮食安全专项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结合市情实际推动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

(四)市财政局:落实好农业基础设施、粮食生产等政策支持,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支持粮食产业健康发展,落实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资金、费用补贴;组织对粮食安全有关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压实耕地保护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制度,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

(六)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降低粮食等农产品中重金属超标风险。

(七)市农业农村局:强化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统筹协调各方重视支持粮食安全工作,制定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确保粮食播种面积、产量保持稳定,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种业振兴任务,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八)市商务局:组织监测分析市场运行、粮食相关商品需求状况,做好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同做好粮食流通监管。

(九)市水利局:加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工程建设。推动水利灌溉设施建设工作,提高水利基础设施水平。

(十)市统计局:会同相关单位做好统计分析、咨询工作。

(十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动健全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和风险防控,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做好粮食生产投入品的市场监管相关工作。

(十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推动优化储备布局、品种结构和管理方式,积极引导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完善全市粮食应急预案,提升粮食收储调控能力,组织做好粮食收购,确保全市粮食储备规模。落实成品粮储备责任有关要求,增强粮食应急加工能力;组织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协同落实强化粮食应急运输保障能力,促进物流供应安全稳定畅通,支持中央、省级粮食储备任务落实和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确保终端消费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组织开展粮食安全工作考核,督促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工作责任;负责市粮食安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市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全市粮食安全工作。

(十三)淮南海关:做好涉粮对外贸易、进口粮食风险防控管理相关工作。

(十四)国家统计局淮南调查队:做好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等相关数据统计调查。

(十五)中央储备粮淮南直属库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收储政策抓好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合理布局收购网点。

(十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淮南市分行:协同做好政策性粮食收购,支持落实地方粮食储备。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部门)及责任根据省级调整变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变更。

第三章  县区责任

第六条 县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县区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粮食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粮食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粮食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提高区域粮食安全保障水平。

(二)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将粮食安全工作纳入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统筹谋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推动粮食安全的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和年度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每年主持召开粮食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开展粮食安全工作调研,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粮食安全工作,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现场推进会,扎实推进粮食安全重点任务。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粮食安全专题学习。

(四)推动建立粮食安全推进机制,组织攻坚重点任务,谋划推进落实粮食安全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要政策,确保粮食安全工作每年都有新进展。

(五)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粮食安全具体工作。

第四章  市粮安办责任

第七条 市粮安办设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市粮安办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组成,承担市粮食安全考核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粮安办切实发挥统筹协调、沟通联络、提示提醒、督促落实等职能作用。市粮安办责任主要包括:

(一)受市粮食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委托,组织开展对各县区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对各县区粮食安全实绩进行审核转报工作。

(二)承办领导小组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代市委市政府拟定粮食安全考核工作报告。

(三)根据各县区、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情况,研究提出年度工作要点或计划。

(四)根据省领导小组对市粮食安全考核结果和市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粮食安全考核结果,负责起草对各县区、各成员单位考核结果的报告、通报、整改等文件,提交考核结果运用建议。

(五)负责对各县区、各成员单位粮食安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分析研判、提示督办、督导调研、通报预警、协调调度等工作,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六)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市粮安办联络员会议、专题会议,筹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联络员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措施,按月分析研判粮食安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推进过程存在的问题,强化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协调推进涉及多个部门的粮食安全工作。会议由市粮安办召集,粮安办相关成员或联络员参加。

领导小组会议。市粮安办根据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指示要求以及领导小组成员提议,研究提出领导小组会议建议方案,按程序报领导小组领导审定。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或重要事项,会前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部门按会议要求提供会议材料,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粮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下列事项报送市粮安办,市粮安办审核后报领导小组。

(一)省直对口厅(局)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落实进展情况(分别于当年6911月提交);

(二)市委市政府关于粮食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督办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市粮安办通过电话、发函、会议等形式及时调度、收集掌握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粮食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粮食安全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提示督办制度。

对领导小组会议、联络员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对各成员单位报告的有关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市粮安办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发送工作提示提醒函,必要时发出工作任务督办函,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实行督导调研制度。

市粮安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目标导向,就有关粮食安全重点工作、重大问题、市领导重要批示落实情况及经粮安办发函提示督办仍然推进缓慢、存在问题的事项等开展现场督导调研,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 实行考核通报制度

市粮安办负责组织开展各县区履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工作情况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向各县(区)党委和政府通报。市粮安办组织开展对市直各部门粮食安全工作情况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部门)承担的省对市考核结果同步纳入该项考核。各县区履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工作情况和市直部门粮食安全工作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县级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县区、各成员单位(部门)粮食安全考核总结报告及佐证材料经县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报市粮食安审核,按要求报送省粮安办。

根据工作需要,将粮食安全重大工作部署、典型工作经验、重要工作进展等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建议。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粮食安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谁失责追谁责、谁失责必问责,在省对市年度考核中,对于履职不力、任务落实差距较大、严重失责,给全市粮食安全工作造成影响的,或者在市对县区年度考核中排名落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制定出台粮食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按新规定修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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