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3-17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充分发挥户外广告美化市容、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一)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设施或空间设置的标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条(横)幅、气球、护栏等广告;(二)利用车、船、飞行器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发布户外广告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间、地点、规格必须经市容行政部门批准;新建或改建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报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市容、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有序、美观的原则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影响交通安全的;(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

第七条  城市主次干道和大型市政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实行分路段或整体拍卖。拍卖的保留价由市政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广告设置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利用市政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条  市容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统一规划建设户外广告张贴栏。张贴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必须在指定的户外广告张贴栏内张贴,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免予办理审批手续,但必须自觉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部门核定。其收入和拍卖所得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修,以及城市公益广告的制作。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间设置。鼓励设置长期性户外广告,限制设置暂行性、流动性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明确维修责任人,保持户外广告完好、整洁、美观,到期户外广告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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