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依法治理、统筹推进,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目标要求。到2020年,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稳步增加,每年开展各类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3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和就业质量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努力实现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推动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社会。
二、加大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力度
(三)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健全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制度,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把农民工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为农民工提供更加便捷的免费信息服务。实施返乡农民工创业计划,完善落实创业培训、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孵化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扶持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加快产城一体化发展,围绕全市1235发展战略、三大主导产业和五大高成长性产业发展以及重点项目建设,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区)建设,大力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鼓励和支持农民工从事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促进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做好沉陷区失地农民的转移就业。(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地税局负责)
(四)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春潮行动”计划,对农村转移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公共职业实训基地建设,提高职业培训服务能力,重点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负责)
(五)加强面向农村新成长劳动力的职业教育。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努力实现未升学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到职业教育。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扩大农村学员招收规模。加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技师学院基础能力建设。开展职业教育师资培训,提升职业教育师资队伍能力,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
三、进一步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强对企业用工情况的动态监测,开展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及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负责)
(七)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和其他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源头预防和专项治理力度,对工资拖欠高发多发行业和企业进行重点跟踪监察。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受理,并积极做好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保持对欠薪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推动农民工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中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负责)
(八)推进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落实灵活就业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鼓励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责任。做好沉陷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负责)
(九)维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教育培训投入,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督促企业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救治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依法维护女农民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推动解决主体责任无法认定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助、生活救助和康复。(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负责)
(十)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方式,切实维护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妥善处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受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林业局负责)
(十一)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管理,积极主动开展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简化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中院、市总工会、市工商联负责)
(十二)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规范提升12348法律热线服务,开辟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涉及农民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优化调解队伍结构,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涉及农民工有关纠纷的能力。(市司法局、市总工会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三)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市农民工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法制办负责)
(十四)推动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将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根据城乡规划及教育等相关专业规划,综合考虑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需求,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按照一样就读、一样升学、一样免费的原则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编办负责)
(十五)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进一步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多方式多渠道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农民工购买商品住房,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等优惠政策。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鼓励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资金筹措、行政收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对农民工购房和租房给予支持。(市房产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六)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按照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不断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新机制,扎实做好农民工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控、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流动孕产妇和儿童保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等卫生计生健康管理工作。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负责)
(十七)积极推动农民工在城镇有序落户。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合理确定落户标准,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落户。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按规定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平等享受规定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进一步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八)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推动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市农民工办、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负责)
(十九)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大公益性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力度。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倡导文艺团体进厂矿、进企业、进工地开展公益性巡演。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十)做好关爱农村“三留守”工作。深入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加快农村幼儿园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加强“留守儿童之家”管理,为留守儿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学习活动场所。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教育局负责)
六、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体制机制
(二十一)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与淮南籍农民工流入较为集中的省市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各县、区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农民工工作力量。(市农民工办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二)保障农民工工作经费。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将农民工工作专项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财政局、市农民工办负责)
(二十三)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建立完善劳动年龄内农村劳动力资源管理库,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工作,准确掌握农民工数量、结构及其分布。改进和完善农民工信息统计监测工作,提高输出地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质量,加强输入地农民工市民化监测调查工作。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城区,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工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淮南调查队、市农民工办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四)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创新农民工党、团员教育管理体系,注重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团员。各级工青妇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十五)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坚持正确导向,强化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加强舆论引导,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市委宣传部、市农民工办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淮南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