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24日        

 

 

淮南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规范岸线使用管理,促进港口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港口岸线利用规划中明确的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岸坡带及相应水域,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四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有偿使用、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优先保障公用码头建设。

第五条  全市港口岸线资源由市港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市交通运输局为全市港口岸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市港航局)具体负责实施港口岸线规划和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岸线有关管理工作。

港口岸线纵深500米陆域范围内土地的使用,应当征求市港航局的意见。

第六条  市港航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淮南港总体规划、岸线利用专项规划及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淮南港总体规划。在淮南港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应根据淮南港总体规划,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水利有关规划等要求,向市港航局提出港口岸线使用选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岸线使用选址书面申请;

(二)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港口岸线选址区域1:5001:2000水域、陆域地形图;

(三)项目建议书(就项目概况,拟使用岸线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规模,岸线长度等进行说明)。

第九条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相应的港口建设的专项资金;

(三)信誉良好,企业无不良记录;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市港航局在收到岸线选址申请后15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组织论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港口管理委员会审核。市港航局根据市港口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回复申请人并抄送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经营性的建设项目使用岸线,实行有偿使用。由市港口管理委员会委托相关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港口岸线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港口岸线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应当体现港口岸线的使用价值。

第十二条  公用港口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经市港口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三条  使用非深水岸线的,按规定报省港口管理机构批准;使用深水岸线的,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第十四条  对可能影响港口岸线使用功能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应当经市港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不直接使用,但跨越、穿越规划港口岸线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应当事先征求市港航局意见。

第十五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申请人应当按港口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的约定如期进行建设。逾期2年未开工建设的,港口岸线使用文件失效。

第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经批准使用的岸线进行合理调整,调整时对原使用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市港航局应加强对港口岸线资源的管理,对利用效率低、污染严重的港口岸线,通过标准化建设、整合等方式,提高其利用效率。对违反规定占用岸线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