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06 09:38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6日        


淮南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价格行为,提升平价商店运营质量,提高价格调控效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委 省商务厅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3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不含寿县、凤台县,下同)范围内平价商店的认定、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办平价商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商业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均可申请加入平价商店运营;

(二)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实际经营1年以上,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三)企业或法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条  平价商店的申办与认定程序:

(一)申请加入平价商店运营的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属区物价部门初审,报市物价局审核。电子商务企业可直接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

(三)市物价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农业、商务等部门进行初步审核,联合提出拟认定为平价商店的单位;

(四)拟认定为平价商店的,须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农业、商务等部门认定为平价商店,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平价商店的实际运营效果实行年度评价制,具体评价细则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联合制定。

第六条  年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个等级:

(一)列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补贴;

(二)年度评价结果前三名的,授予示范店称号,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列基本合格等级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经再评价合格的,按合格等级给予补贴;

(四)列不合格等级的,不给予补贴。

第七条  完善平价商店退出机制,保持本市辖区平价商店总量的动态调整,目前全市平价商店总量原则上控制在20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平价商店认定:

(一)年度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年度评价结果虽为基本合格,但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物价部门跟踪检查中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发生2次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的;

(五)平价商店经营者出租或者转让平价商店经营场所的;

(六)暂停经营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恢复营业,或恢复营业后平价商店各项软硬件要求不达标的;

(七)因出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质量低劣等不符合安全、卫生和质量要求的商品,被市民投诉查实或被查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未经许可将平价商店标识、称号等用于本店经营以外的其他用途的;

(九)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

(十)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

第八条  上述补贴、奖励费用从市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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