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参赛省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2016〕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参赛省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原相关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2016年12月29日
淮南市参赛省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竞技体育运动水平,增强业余体育训练的活力,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广泛开展,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并重的原则,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淮南注册或代表淮南参加省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奖的运动员、有关带训教练员及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三条 省运会相关奖励
(一)在省全运会,取得单项录取名次的运动员及教练员按下列标准奖励:
1.金牌每枚10000元,其中运动员、教练员各奖50%;
2.银牌每枚5000元,其中运动员、教练员各奖50%;
3.铜牌每枚3000元,其中运动员、教练员各奖50%;
4.第4-8名,按比赛得分每分200元,其中运动员、教练员各奖50%。
(二)取得集体项目录取名次的运动员,人均按下列标准奖励: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2000元 |
1500元 |
1000元 |
800元 |
700元 |
600元 |
400元 |
200元 |
(三)取得集体项目录取名次的教练员,人均按下列标准奖励: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15000元 |
10000元 |
8000元 |
5000元 |
40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第四条 本市输送到省专业队的运动员,代表本市在省运会上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给予奖励;本市教练员所训练的运动员依据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时间,按下列比例标准奖励:
1.输送2年以内的,本市教练员按教练员奖金的60%奖励,外地教练员按40%奖励;
2.输送2年以上4年以内的,本市教练员按教练员奖金的40%奖励,外地教练员按60%给予奖励;
3.输送4年以上的,本市教练员按教练员奖金的10%奖励,外地教练员按90%给予奖励。
第五条 本市输送到省、省级以上专业队的运动员,代表省、国家参加全国、亚洲和奥运会取得名次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名次标准名称 |
第一名(元) |
第二名(元) |
第三名(元) |
奥运会 |
100000 |
60000 |
50000 |
亚运会 |
50000 |
30000 |
20000 |
全运会 |
30000 |
20000 |
10000 |
第六条 群众体育比赛相关奖励
(一)在省全民健身大会取得单项、配对项目录取名次的运动员及教练员按下列标准奖励:
1.一等奖每个1000元,其中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比例分别是90%、10%;
2.二等奖每个800元,其中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比例分别是90%、10%;
3.三等奖每个600元,其中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比例分别是90%、10%;
团体同上,奖金按照一二三等奖计算。
(二)对由3-6人参加的集体项目,所获名次奖励标准按单项奖励标准2倍计算;对由7-12人以上参加的集体项目,所获名次奖励标准按单项奖励标准3倍计算;对由12人以上参加的集体项目,所获名次奖励标准按单项奖励标准4倍计算。
第七条 对获奖人员、获奖名次以及计牌计分的确定办法,按相关运动会的竞赛规程总则规定和决赛成绩册执行。
第八条 以上奖励资金均应按规定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对体育比赛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的记功奖励,由市体育局及相关运动会的主管部门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共同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奖金原则上不超过运动员、教练员奖励金总额的10%。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