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暨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5-06-05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积极稳妥推进国家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和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对水资源的配置作用,提高水资源节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市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价格听证等相关工作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不含潘集区、毛集实验区)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及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一、加快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居民生活用水占全国城镇供水总量的比例接近50%,而我市居民用水量逐年递增,2013年居民用水比例已达58.17%,在全省居高。一方面,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用水人口增加,城镇水资源短缺的形势将更为严峻;另一方面,水资源浪费严重,节水意识不强。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皖价商[2014]86号)文件要求,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将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对提高居民节约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全省统一部署,2015年底前,我省设市城市(含县一级)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暨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理由

  随着淮南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淮南首创水务公司在水厂建设、管网改造、提高水质以及提升服务等方面均加大了资金投入力度。但由于成本不断上升,现行供水价格与营运成本已明显倒挂。

  1、水价调整有利于企业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由于电价上涨、资产增值计提折旧、管网建设、维护和财务费用增加等因素,致使企业经营成本不断上升。市供排水系统主要由淮南首创水务有限公司承担,水务公司下辖6个自来水厂,2013年售水量约5913万立方,用户40万户。经成本监审,淮南首创水务公司2011年单位售水成本1.83元/立方(不含税),2012年单位售水成本1.88元/立方(不含税),2013年单位售水成本1.93元/立方(不含税),公司供水业务亏损分别为1527.06万元、1223.10万元、2129.44万元。2014年亏损达2852万元。

  2、水价调整有利于促进供水企业可持续发展。近年来,一方面由于企业加大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财务费用和运行费用明显增加,设备、管网维修费用不断上升,加之动力和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导致企业供水成本逐年增加,同时,工业与经营服务用水价格并轨也减少了水费收入。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区域范围的不断扩大,预计未来几年企业的投资力度还将进一步加大,这些资金投入绝大部分是企业通过银行贷款等途径解决,投资回报期较长。科学合理地制定水价,既有利于保证供水企业的后续正常经营和投资建设,也有利于促进供水企业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3、水价调整有利于确保供水安全与水质指标合格稳定。2012年6月,我市自来水水质化验和检测项目已达到了国家新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即由过去的35项增加到106项。为此,企业改建水厂生产工艺、添置水质监测设备、化学试剂,对化验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从而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4、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有利于鼓励节约用水,强化居民节水意识。阶梯式水价,是争创节水型城市的必备条件,也是现实生活中运用“价格杠杆”实现居民节约用水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它能够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因素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增强居民的节水意识,避免水资源的浪费,从而达到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科学配置水资源和提供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

  三、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暨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工作情况

  (一)实行公告制度。市物价局按照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014年10月17日,已将本次听证会的参加人数和有关事项,通过淮南日报、淮南政府网和淮南物价网进行了公告。此外,在水价调整听证会举行15日前,通过市政府网、淮南物价网和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二)加强成本监审。市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等规定,对淮南首创水务公司2011~2013年度供水成本实施了成本监审。

  (三)实施风险评估。按照市政府法制办意见,由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暨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并把风险评估相关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法制办出具了审查意见。

  (四)对听证会参加人的抽取进行公证。市物价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淮南市公证处对抽取工作进行公证。淮南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暨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听证会的参加人实行分类随机抽取产生。市公证处从个人自愿报名的50名候选人和听证代表库中,分类随机抽取20名参加者。其中,消费者8名,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4名,专家学者2名(法律类1名、经济类1名),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3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名(市人大代表1名、市政协委员1名),经营者1名。此外,还随机抽取产生了5名听证会旁听人。

  (五)征求意见及听证会情况。

  我局通过市物价局网站、淮南日报向社会公布水价调整及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方案,书面征求了市城乡建设委意见。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关规定,于2014年11月28日召开了淮南市城市供水价格暨居民阶梯水价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听证会上,20名听证会参加人一致认为,适度调整水价及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符合国家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有利于提升企业供水安全保障水平,加强水资源利用。促进科学用水。对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14名听证会参加人同意方案二,即:基本水价平均每立方上调0.38元;6名听证会参加人同意方案一,即:基本水价平均每立方上调0.29元。对实行居民阶梯水价方案:15名听证会参加人同意方案一,即:第一级阶梯水量基数每户每月12立方米及以下;5名听证会参加人同意方案二,即:第一级阶梯水量基数每户每月15立方米及以下。

  (六)采纳情况

  经对我市正常用水的22.39万户居民用户用水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我市居民用户月均用水量12立方以下的占88.45%,月均用水量13立方以下的占90.67%,月均用水量15立方以下的占93.58%。经研究,决定采用13立方米为第一级阶梯水量。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基本水价由现行平均1.55元/立方调整到1.87元/立方,每立方上调0.32元,其中:居民用水每立方上调0.31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上调0.18元,特种用水每立方上调2元。

  四、城市水价调整及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方案

  (一)我市自来水分类

  我市自来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情况

  1、居民阶梯水价制定的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需求。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对非基本用水需求,价格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二是促进公平负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供水成本,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三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市水资源禀赋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有利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2、阶梯水量确定的原则: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阶梯水量设置应不少于三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经测算,我市第一级水量确定为每户每月13立方,覆盖我市90.67%的用户,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3、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对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收费的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基本水价分三级,级差按1:1.5:3的比例确定。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每月13立方米及以下,基本水价为1.64元/立方米,到户价为2.28元/立方米;第二级,水量基数每户每月13立方米以上至20立方米(含),基本水价为2.46元/立方米,到户价为3.10元/立方米;第三级,水量基数每户每月20立方米以上,基本水价为4.92元/立方米,到户价为5.56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月度滚动使用。第一级水量基数为每户每年156立方米以内;第二级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156-240立方米(含);第三级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240立方米以上部分。

  家庭实际生活人口5人或5人以上的用户基本生活用水,可申请水量基数每一级增加水量基数每人每月3立方米,经淮南首创水务公司受理并核定后执行。

  4、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非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由每立方米1.66元调整到每立方米1.84元,到户价为2.88元/立方米。

  5、特种用水价格:特种用水基本水价由每立方米3.74元调整到每立方米5.74元,到户价为8.00元/立方米。

  (三)自来水到户价格中包含的污水处理费、城市附加费仍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取消自来水趸售价格政策。

  (四)对城市低保户实行优惠价格政策,由淮南首创水务公司对城市低保户、特困户,给予每月每户3立方米用水基本水价(1.64元/立方)免费的优惠政策。具体执行中可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每年结算一次。

  (五)供水企业要加快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争取在三年内对居民用户全部实行抄表收费到户。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按高于第一级居民阶梯水价每立方0.10元执行,取消原自来水趸售价格政策。

  (六)建立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今后国家、省若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则以提高的标准相应提高自来水终端销售价格,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七)执行时间:本次价格调整自2015年5月1日(2015年6月1日抄见表量)起执行。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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