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调整情况】淮南市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情况(2018年本)

发布时间:2018-12-14 08:47信息来源:市编办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公共服务事项调整情况

今年,我市公共服务事项的调整,主要依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南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淮府〔201798号)和实际工作需要,根据各部门提出的调整事项进行审核汇总,共需调整17家共89条,其中取消56条,更名7条,增加20条,合并6条。

附件:2

公共服务事项调整情况汇总表

序号

原事项名称

调整类型

调整后事项名称

调整依据

实施机构

备注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

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取消

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三、支持精品制造。“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该事项属于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相关项目,建议并入第27条。

市经信委科技科

3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取消

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三、支持精品制造。“对获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该事项属于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相关项目,建议并入第27条。

市经信委科技科

5

出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

更名

转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符合产业政策确认的证明

市经信委产业政策与规划科

6

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申请推荐

取消

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五、支持服务型制造。“对认定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该事项属于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相关项目,建议并入第27条。

市经信委产业政策与规划科

7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

取消

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50万元。”
该事项属于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相关项目,建议并入第27条。

市经信委产业政策与规划科

8

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推荐

取消

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
该事项属于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相关项目,建议并入第27条。

市经信委产业政策与规划科

13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推荐

取消

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三、支持精品制造。“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该事项属于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相关项目,建议并入第27条。

市经信委科技科

14

安徽工业精品推荐

取消

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三、支持精品制造。“对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每年在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一批‘安徽工业精品',所需费用‘一事一议'给予奖补。”
该事项属于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相关项目,建议并入第27条。

市经信委科技科

15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

取消

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该事项属于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相关项目,建议并入第27条。

市经信委科技科

17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推荐

取消

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100万元。”
该事项属于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相关项目,建议并入第27条。

市经信委科技科

18

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标准制修订征集与推荐

取消

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一、支持高端造制。“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该事项属于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相关项目,建议并入第27条。

市经信委科技科

21

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推荐

取消

省经信委已不开展此项工作,建议取消

市经信委信息化科

23

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推荐

取消

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该事项属于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相关项目,建议并入第27条。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24

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

取消

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五、支持服务型制造。“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该事项属于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相关项目,建议并入第27条。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25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

取消

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该事项属于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相关项目,建议并入第27条。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27

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取消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

市经信委相关科室局

33

组织参加省江淮杯工业设计大赛

更名

组织参加安徽省工业设计大赛

市经信委产业政策与规划科

36

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标准培训

取消

包含在组织工业企业参加培训服务事项中,建议并入第32条。

市墙改办

39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取消

包含在组织工业企业参加培训服务事项中,建议并入第32条。

市节能监察中心

40

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企业推介参展

取消

包含在组织工业企业参加国内外会展服务事项中,建议并入第31条。

市经信委信息化科

41

水泥企业特殊岗位人员培训

取消

包含在组织工业企业参加培训服务事项中,建议并入第32条。

市散装水泥办

增加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

依据《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市节能监察中心

增加

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项目推荐

原27条“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市经信委相关科室局

二、市教育局

19

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及信息采集

更名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及信息采集

《淮南市2017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淮教【2017】2号)

23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

取消

省考试院负责

30

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服务

更名

指导县区完成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3

安徽省普通高中相关证书遗失、损坏证明▲

取消

同“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办理”

按安徽省学籍管理办法,普通高中毕业证遗失、损坏,需办理“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

41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免费入学服务

取消

指导县区完成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三、市科技局

30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取消

事项在市级权责清单目录里

31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取消

事项在市级权责清单目录里

33

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取消

事项在市级权责清单目录里

34

民营科技企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取消

《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科技厅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科人秘〔2018〕515号)中第二条申报要求中明确我省不再开展民营科技企业自然科研职称评审工作。

40

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认定★

取消

事项在市级权责清单目录里

41

淮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取消

事项在市级权责清单目录里

42

淮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政策兑现资金申报★

取消

事项在市级权责清单目录里

43

淮南市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

取消

事项在市级权责清单目录里

增加

市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

1.《关于开展2016年淮南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的通知》(淮科高〔2016〕54号)。2.《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任务分解的通知(淮府〔2017〕2号),认定6家“科技小巨人”企业。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依申请类

增加

组织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权力事项“27、推荐科技计划项目”修改

市科技局计划科

四、市民政局

增加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公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第二项“制度内容”中第四点“救助供养标准”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我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市级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公布本地区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我省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特困人员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体现差异性。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探索建立照料护理保险等方式,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其补贴标准按照招投标价格确定。”

42

公墓建设维护服务

取消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

市民政局

五、市司法局

4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取消

重复

32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取消

重复

增加

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

省统一规范

市法律援助中心

依申请类

增加

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

省统一规范

市法律援助中心

依申请类

六、市人社局

16

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代发

更名

企业退休人员各项生活补贴代发

省统一规范

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48

港澳台人员内地就业证补发

取消

就业许可事项办理取消

49

外国人就业证挂失、补办或换证

取消

权责清单及政务服务系统已有

53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取消

权责清单已有(第36项)

54

单位职工参保登记(新参保、续保)

取消

权责清单已有(第36项)

55

单位职工社保关系中断办理(停保)

取消

权责清单已有(第36项)

增加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服务管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依申请类

28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外语免试办理

取消

取消,此事项业务已取消

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45

出园企业社保补贴发放

取消

取消,省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无此项补贴规定,
已在减证便民中取消此事项。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53(58)

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申请赔付服务

取消

取消,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

54(59)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确认、审核、结算服务

取消

取消,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

55(60)

居民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拨付服务★

取消

取消,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

七、市环保局

7

清洁生产审核

更名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依据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改委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的通知

市环保局科技监测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增加

环境统计公报发布

根据省环保厅目录清单调整

市环保局

增加

指导湖泊生态环境保护

根据省环保厅目录清单调整

市环保局

增加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

根据省环保厅目录清单调整

市环保局水污染防治科

增加

辐射环保投诉监测

根据省环保厅目录清单调整

市环保局

增加

协助放射性废源和放射性废物收贮

根据省环保厅目录清单调整

市环保局

增加

空气质量排名发布

根据省环保厅目录清单调整

市环保局

增加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警

根据省环保厅目录清单调整

市环保局

增加

委托性监测

根据省环保厅目录清单调整

市环保局

增加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根据省环保厅目录清单调整

市环保局

增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根据省环保厅目录清单调整

市环保局

增加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

根据省环保厅目录清单调整

市环保局

增加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根据省环保厅目录清单调整

市环保局

八、市商务局

20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换发

取消

不涉及国家实施准入特别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已不发证书

九、市工商局

10

安徽省著名商标核实转报

取消

2018年3月30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取消

十、市质监局

12

纤维公证检验

取消

我市无纤维机构,无此职能

16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申报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十一、市外事办

2

代办有关国家的因私出国签证

取消

3

代预审APEC商务旅行卡办理

取消

调整至权力事项

十二、市粮食局

13

粮油质量检测技术培训

取消

该项培训为内部培训

16

粮食应急保障

取消

已转为权力事项

十三、市房产局

6

房地产抵押管理服务

取消

归至国土资源局

21

组织申报省、市级物业管理规范化示范项目

更名

组织申报安徽省级物业管理规范化精品项目

建房[2018]88号

十四、市人防办

6

外省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备案

取消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上线运行事项的通知《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上线运行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第六条
各市、县人防办(民防局),省人防工程质监总站: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人民防空工程监管手段智能化”的要求,推动人防部门“互联网+政务服务”以及信息化监管建设,省人防办组织研发的“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已经具备试运行条件,于即日起至2月28日进行试运行,3月1日起正式运行。该系统按照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实现人防工程建设全周期全寿命管理,能有效提升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和质量的监管能力。为开展好系统上线运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期间,各市、县人防部门应督促本地所有主体未完工(未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项目(指挥所除外)在系统中录入基本信息,并进行施工图审查情况确认,后期通过系统生成并打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主体未完工项目信息可以由建设单位录入然后委托审图单位审查,也可以由审图单位录入(建设单位需在系统注册),此项工作需于2月28日前完成。
二、各市、县人防部门即日起在报建审批时指导建设单位开展新建人防工程入库工作。新审批的人防工程项目(指挥所除外)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登录系统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审图单位在线打印“安徽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所在地人防部门登录系统进行确认。随后建设单位通过系统进行开工报监、上传材料、打印竣工验收报告等;各市、县人防部门和人防质监站登录系统填写施工过程质监情况、打印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
三、待系统手持端APP调试完成后,全省在建、新建的人防工程一律通过系统和手持端开展现场质量监督,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需为工程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手持终端设备,手持端APP具体运行时间另行通知。
四、推进人防工程监管“互联网+”工作是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具体举措,各级人防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信息化监管的重要意义,及时通知本辖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及人防从业企业进行系统入库,同时指导建设单位按程序在系统中填报有关材料,还应及时登录系统进行审核,确保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程序顺利实施。对未入库的人防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报监、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五、省外人防工程甲级设计、监理、防化设备、防护设备(地漏、阀门、活门)等企业的入皖备案由省人防办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备案企业需要登录系统填报企业和资质信息,上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进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实名制入库。省内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以及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企业的从业人员(各专业设计或审查人员、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需要进行实名制入库,上传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六、进入系统企业库名录的省内外所有从业企业,均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接相应的人防工程业务。从业企业的基本信息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企业的各类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等信息可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的公开查询平台,以及“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证书可以下载)进行查询,各地不再进行准入类备案,也不应以未提供资质证书、人员证书原件等为由拒绝从业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七、各市、县人防部门要用好信息化监管手段,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通过网上巡查、实地核查、随机抽查、信用评测等方式,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和工程质量的动态监管,严格落实不良行为查处和报送制度,完善企业诚信库建设。此外,在人防工程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各项工作中,仍应按规定收取、留存纸质材料,并做好归档工作。
八、“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使用情况将纳入各市人防办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评,同时将不断完善并扩充功能,系统运行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工程处联系。

十五、市残联

28

残疾人创业扶持

合并

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

第28、35、36、37项合并,依据《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残联〔2015〕84号

35

淮南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奖补核查★

第28、35、36、37项合并,依据《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残联〔2015〕84号

36

吸纳残疾人企业的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核查

第28、35、36、37项合并,依据《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残联〔2015〕84号

37

残疾人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核查

第28、35、36、37项合并,依据《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残联〔2015〕84号

十六、市政务服务中心

3

招商引资企业、重点项目全程代办服务★

取消

由各县区、园区落实

市政务服务中心

十七、淮南联合大学

1

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取消

淮南市邮政管理局、淮南联大成教院

7

淮南联合大学成人招生考试报名信息现场确认

取消

淮南联大成教院

11

淮南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

合并

淮南市建筑工人及八大员职业培训考核

建筑工程系

15

组织安徽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试

淮南联大与安徽省建设干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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