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结合我市新型城市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动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人的城市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坚持“统筹设计、协同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原则,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统筹推进本市和外省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8%,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

二、全面放开城市落户限制

全面放开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及在城镇就业居住生活的人口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中高等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落户限制。实行高校录取农村籍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就(创)业地。全面放开购房、投资纳税、务工、参加社会保险等关于面积、资金、年限等落户限制。落实凭居住证落户措施。

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一)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我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体系,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倾斜,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市、县区要将奖励资金统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市财政局牵头)

(二)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县区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加快实施市财政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市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县级政府实施相应配套政策。(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

(三)实施城市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在编制和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规模等因素,科学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计划指标,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四)拓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健全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方面制度安排,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扩大永续债发行规模,发行专项债券和绿色债券,拓宽城镇化项目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各地利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设立城镇化发展基金,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新型城镇化金融产品,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行PPP财政奖补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支持有条件的县城按中等城市标准规划建设,做大做强中心镇,促进农业人口就近城镇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农发行淮南市分行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进城落户农民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继续保持不变。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以市、县区为重点,建立符合实际需求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挥产权交易平台的信息传递、价格发现和交易中介功能。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人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牵头)

(六)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市财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鼓励存量公租房较为充足的地区,对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进行实物配租。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支持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让更多人群享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权益。借鉴淮北、铜陵市试点经验,加快推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支持缴存人异地转移接续使用。(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

(七)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在城市实现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政策、医保目录和保障待遇等。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健全省市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市人社局牵头,市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八)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全面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牵头)

(九)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畅通入学渠道,简化就读手续,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按照“一样就读、一样升学、一样免费”的要求,执行相同的招生入学政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享有与流入地少年儿童平等受教育权利。完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牵头)

(十)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非户籍城镇常住人口。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贯彻落实《淮南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施办法》(淮府办〔2016117号),建立健全居住证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衔接机制,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推动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落户。(市公安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四、大力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农业转移人口底数和落户意愿,准确界定工作目标、细化落实举措,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权益清单,明确和细化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权益。要建立扶助资金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机制,将更多资金用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牵头)

五、强化统计监测和审计监督

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按照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快捷反映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统计公报。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市统计局、市审计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六、建立保障机制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包括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机制、效果评估和统计监测机制以及根据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政策措施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建立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通报机制,按季度对各县、区非户籍人口落户情况予以通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通报情况作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建设用地增量指标、专项建设基金等的参考,并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是本地区、本部门推动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任务分工,抓好落实。20176月底前,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及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及时调整相应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2018年底,组织开展配套政策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积极推广有效做法,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修订完善相应配套政策。2020年底,进行总结评估,完善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长效机制。(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4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