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2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法治人防建设

1.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市经开区管委会、市高新区(山南新区)管委会,下同)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防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主要领导责任,按照法治政府要求推进人民防空工作,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人民防空工作职责。(责任单位:市目标办、市人防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2.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人民防空军政共同领导体制,涉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要统筹考虑同级军事机关意见。依法落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要与人民防空建设、发展相适应,与承担的任务、职责相适应。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人防工作部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军事机关、市编办、市人防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3严格落实人防经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人防建设发展规划、计划编制人防财政预算,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4.市人防办及各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执法队伍,加强教育培训,规范行政执法管理。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同级军事机关要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定期对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加强联合执法、综合监管,落实人民防空依法监管责任,维护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责任单位:军事机关、市编办、市法制办、市人防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5各县人民政府应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党校干部培训内容。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列入公益宣传教育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开展在校中学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教师培训工作,并加强指导监督考核。司法行政部门应将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纳入普法规划。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网络活动,加强人民防空教育场馆(基地)建设,积极采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宣传形式,提高宣传成效,营造人民防空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文广新局、市人防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

6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区建设总体规划,2018底前完成《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要求。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提出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或缺乏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的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核发人防工程建设意见书。(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7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自201771日起,根据地面总建筑面积,按以下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规划区域内按6%县城和建制镇按5%。建设单位须按照人防专项规划修建医疗救护、专业队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8因地质、地形、结构及其他条件不宜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省价格、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平调、截留和挪用易地建设费。(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项目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结合城市绿地、广场、学校操场、老旧小区改造、地下通道、地下交通干线和互连互通工程等修建。(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规划局、市重点工程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9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出台有关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以及减、免、缓缴易地建设费的政策。建设单位未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综合验收,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城乡建设委、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10.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铁)、停车场、商业设施、综合管廊、通道等其他地下设施建设应按照规划兼顾人民防空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兼顾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兼顾设防项目的竣工验收。轨道交通设施和城市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的建设标准,按照《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2009)和《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标准》(DB34/T50392016)执行。(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防办、市重点工程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1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平时使用证管理制度。根据省人防办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关规定,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发放和审验工程使用证。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不得出售、附赠。(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城乡建设委、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2.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和人防工程从业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国家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认真落实质量监督责任制,全面提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建立健全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施工图审查和质量检测等企业的信用信息登记管理和分类监管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人防从业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通过网站等媒介发布人防从业企业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市公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提升人民防空战备应急能力

13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指挥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军地联合、常态运行的人民防空指挥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及时研究人民防空工作重大问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各相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坚持做好人民防空军事斗争检验评估。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群众防空组织的集中训练演练,不断提升人民防空战斗力。(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人防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4.加强人民防空指挥信息化系统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人防办总体规划和要求,加快人民防空指挥控制、预警报知、防护救援、综合保障等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人民防空信息网互联互通。市、县区人防指挥系统建设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建设的原则,核心装备由市人防办按省人防办要求统一制式选型、统一采购、分级付款、统一列装,做到省、市、县区设备兼容、互联互通、信息和资源共享。各县区人防指挥系统建设方案要经市人防办审批,报省人防办备案后方可执行。十三五期间,各县区要完成本级人防指挥信息化系统建设。落实战备值班执勤及保障制度,建立良好的战备秩序,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政府应急办、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5.将防空警报布局纳入城市规划,实现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空警报建设全覆盖。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警报建设规划,相关单位要按照防空警报器建设需要,提供警报器安装场所和安装条件,并负责警报器的日常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安装、损坏或擅自拆除。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将警报器建设纳入人防设计条件。积极推广应用多媒体新型警报报知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网络等发放防空防灾应急警报,城市管理、广播电视、信息通信等主管部门应予配合。(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经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16.提升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能力。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单位落实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的原则,对于新建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负责防护建设审核,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对于已建的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建设,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军事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结合实际,制定防护建设计划,分步落实防护建设。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托人武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置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落实防护管理职责。(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防办、军事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17.按照战时防空和平时应急疏散安置需要,结合美丽乡村、公园、绿地、旅游风景区等建设,在城市近郊规划建设战时疏散、平时应急避难的疏散地域(基地),配套建设各类基本生活保障设施。十三五期间,各县区至少建1个功能完备的疏散基地。推进人民防空训练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旅游局、市重点工程局、市文广新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基层人民防空建设

18.加强基层人民防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战时和平时相结合的指挥平台,完善指挥通信保障手段,推进乡镇、街道三室一平台(办公室、器材室、宣教活动室、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设应急携行指挥设施。各乡镇(街道)要依托基层武装部门设立人防工作站,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健全保障措施,确保正常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民政局、军事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19.加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疫、通信、运输等专业队伍,按照规定组织训练演练。群众防空组织要积极参与平时应急救灾工作。(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民政局、市政府应急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

20.贯彻平战结合原则,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逐步实现人民防空工程连片成网、四通八达。在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商业繁华区、交通设施集中地段,有计划组织修建平战两用的地下商业、停车和旅游、服务等公共设施;在交通拥挤、人流集中的地段,修建地下通道并尽量与商业网点结合。(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重点工程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1.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加快推进人民防空建设市场化改革。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人民防空建设和资产经营管理,创新投融资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调动多元投资主体的积极性。积极探索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2.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将人民防空指挥系统纳入政府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将人民防空设施设备纳入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将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纳入应急救援力量,为应急救援提供指挥平台、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应急避难场所等保障。(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政府应急办、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0171228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