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1229日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66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土地使用权交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公开。

第三条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拟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交易目录;

(二)交易信息,指交易公告、资格审核结果、交易过程、成交等信息(交易过程信息指交易过程中的变更、暂停等信息);

(三)交易监管信息,指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违法违规处罚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交易目录,由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负责公开。交易信息,由制作或管理该交易信息的单位或部门负责公开。交易监管信息,由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负责公开。

第五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密项目;

(二)处于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质疑或投诉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一)、(三)、(四)项范围,转为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第六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有关当事人可依法向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平台书面(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七条 对申请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经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范围,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按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发布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条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