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712        

 

 

  

 

淮南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更好发挥专项债券资金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支持作用,加快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依法落实到期法定债券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有一定收益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以发债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发债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规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纳入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市本级、县区(园区)政府专项债券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本级相关主管部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储备、申报、使用管理等工作。

 组合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牵头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储备,建立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其中,市发改委在指导县区(园区)做好项目谋划储备的同时,审核汇总全市谋划储备项目。

(二)负责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工作。

(三)会同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申报发债项目必要前期资料是否完备。

(四)会同财政部门督促加快专项债券项目建设,适时监控发债项目实施情况等。
    第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牵头组织从项目储备库中优选符合条件的项目,逐级申报,积极争取纳入省级项目库。

(二)牵头组织开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发行工作指导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审核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合理性及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等。

(三)负责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

(四)负责债券资金拨付、监督债券资金使用,监控发债项目实施情况。

(五)牵头组织开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

(六)市财政局牵头做好全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发行及使用等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组织项目单位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储备与申报工作,督促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审核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等申报资料,确保项目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资金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和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

(三)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加强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发债项目运营收入、运营成本和项目资产等的规范管理不定期组织核查专项债券资金使用、项目运营收入运营成本和项目资产等。

(四)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足额上缴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

(五)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做好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及时做好专项债券项目信息公开。

第九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负责项目谋划储备和申报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资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财务评估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项目立项、可研、用地、环评等批复资料;项目简介及信息批露表等其他必需的申报及佐证资料。项目单位可以合理选择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申报资料的准备,确保项目实施方案等申报资料科学、合理、真实、准确,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

(二)负责专项债券资金收支和项目运营收支的规范管理,按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确保工程质量、资金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债券资金支出进度。

(三)按要求及时足额上缴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确保专项债券本息按时偿付。

(四)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运营情况等。

(五)负责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及相关信息公开等工作,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谋划和储备

第十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利、教体、人社等部门按照“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申报一批、实施一批”原则推进项目谋划与储备,建立项目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项目条件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定,且完成项目立项和可研批复。

第十一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申报入库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前期资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纳入市级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利、教体、人社等部门牵头做好项目储备库的定期更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规定,将急需实施的项目及时补充入库。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因素影响无需或无法实施的项目,实行退库处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额度分配

第十三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明确的项目申报要求,对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支持领域,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组织布置各县区(园区),市本级相关主管部门及单位全面梳理发债项目,合理测算拟申报发债项目的债券资金总需求和分年度需求,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县区(园区)申报发债项目应经本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审核汇总市本级和各县区(园区)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报送省财政厅等省级相关部门。列入国家发改委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准备项目清单的项目及在建项目在专项债务限额内优先予以发行安排。

第十四  市财政局在省财政厅下达的新增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根据各市辖区及园区项目成熟程度、财力状况、债务风险和债务管理绩效等因素提出合理分配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在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同时由本级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签订债券资金转贷协议后下达。

第十五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应当在下达的专项债务限额内举借。县区(园区),市本级相关主管部门及单位应当在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内,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做好债券发行资料准备及完善工作。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十六  收到上级政府转贷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入、增加举借专项债券安排的项目支出应当列入年初预算或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债务规模、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调入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纳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纳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时,要优先保障到期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偿还年度还本付息资金未落实的县区(园区),要减少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优先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专项债券利息必须通过对应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支付,禁止借债付息。

第二十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及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二十一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严格对应到项目,只能用于项目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本息,不得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  项目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内控和财务管理制度,对专项债券资金收支、项目运营收入、运营成本等进行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收支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  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拟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可先行调度库款,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到位后及时回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支预算执行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结合上级相关要求及时拨付债券资金,既要防止债券资金滞留国库,也要避免资金拨付后长期沉淀在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和债券资金支付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第二十五  各县区(园区)及市本级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及项目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及对应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二十六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会同市本级相关主管部门,在债券资金发行到位后,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明确责任目标,及时查找存在问题,建立健全督办调度机制,督促整改任务落实,推进项目实施。加强对债券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适时开展抽查或检查,建立健全专项债券支出定期通报和约谈机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七  年度预算终了,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表中全面、准确反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二十八  严格项目偿债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将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券本息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保障专项债券本息偿付。

第二十九  强化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偿还责任。转贷给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的专项债券,县区(园区)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向市财政局缴纳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的,市财政局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扣回并追究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未按既定方案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扣减相关预算资金等措施偿付。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建设、运营、维护责任,保障项目如期实施,确保项目收益实现

第三十一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和权益用于其他融资的抵押担保。项目资产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处置后的项目资产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归集项目收入账户,专项用于专项债券本息偿付。

第三十二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和权益,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按照专项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管理使用。

 

第八章  项目收入

第三十三  项目收入是指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专项收入包括发债项目直接收费收入、配套商业销售收入、租赁收入以及其他相关收入等。

第三十四  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扣除支付必需的项目运营成本外),应当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偿还专项债券本息。

第三十五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收入的管理及解缴工作。

 

第九章  还本付息管理

三十六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申请设立项目收入专用账户,归集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专项债券到期本息偿付。

第三十七  项目建设期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接到财政部门专项债券付息通知单后,十五日内将应付专项债券利息通过项目收入专用账户缴入国库。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专项债券利息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章  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  明确绩效管理责任约束。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绩效负管理责任,项目单位负直接责任,切实做到“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三十九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单位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资金平衡等信息,细化量化绩效指标,开展绩效自评,并按要求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重点专项债券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挂钩机制,新增专项债券优先向支出进度快、绩效评价结果好的县区(园区)和市本级相关主管部门及单位倾斜。

第四十一  财政部门做好专项债券相关信息随同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单位)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每年6月底前按要求公开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主要包括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运营情况、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等。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  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申报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  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行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发行、使用、偿还、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项目资产及项目运营的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门应健全专项债务风险指标体系,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逐笔监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借、用、管、还”,重点对专项债券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募集资金使用、到期偿还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财政、发展改革、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财政局、淮南市发改委负责解释。上级新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时,本办法相应进行修订。

第四十八条  各县区(园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