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采煤沉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采煤沉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
淮南市采煤沉陷区农村集体土地
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保障采煤沉陷区群众合法权益,促进采煤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采煤沉陷而引发的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中所称居民是指在本市采煤沉陷区集体土地上居住的农村居民。
第三条 采煤企业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补偿费用:
(一)统一实行按人口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搬迁户补偿费计算公式为:搬迁人口数×人均补偿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人均补偿面积为 40平方米。
搬迁户家庭人口仅为1人(原始户)且在被搬迁村庄无直系亲属的,“人均补偿面积”增加20平方米(提高到60平方米)。
2.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250元。
(二)采煤企业按搬迁户补偿费的25%支付综合调节费,由搬迁所在乡(镇)政府包干,统筹处理。主要用于解决居民原有合法房屋面积大于补偿面积问题。具体计算公式为:搬迁人口数×人均补偿面积×1250元/平方米×25%。
(三)新村公建补偿按搬迁户补偿费的30%,由采煤企业支付。主要用于安置新村内道路、排水、排污、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计算公式为:搬迁人口数×人均补偿面积×1250元/平方米×30%。
(四)新村址征地报批、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和高压供电等安置点配套与市政设施接驳等费用,由采煤企业承担。
对于政府统建安置项目,增加支付建安成本每平方米300元用于安置房建设。货币化安置的,增加支付搬迁户单位面积补偿标准每平方米300元。“房票”安置的,增加支付房屋建设成本每平方米300元和土地成本。
(五)不可预见费由采煤企业按搬迁户补偿费、综合调节费和新村公建补偿费等费用总和的2%支付。
(六)采煤企业依据协议户数支付搬家费每户800元。
(七)采煤企业依据协议户数按2000元/户标准支付房屋拆除费,由乡(镇)政府统筹用于老村庄原有房屋拆除。
(八)新村建设期间新出生的人口计入搬迁户搬迁人口数,采煤企业按照协议签订上一年度的人口出生率计算新出生人口数,补偿期限2年6个月,由搬迁所在乡(镇)政府包干,统筹处理。
(九)原有村庄宅基地由采煤企业征收,农户原有宅基地面积超出新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照现行征收建设用地的有关标准由采煤企业予以补偿。
(十)工商企业、村集体及事业单位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搬迁补偿,依法办理了其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由乡(镇)政府组织采煤企业与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相关补偿标准进行商谈,达不成补偿意见的(搬迁公告发布后2年内),由乡(镇)政府、采煤企业与企事业单位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评估机构由乡(镇)政府、采煤企业与企事业单位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公证机构现场监督、公证下,通过投票推荐或者摇号、抽签等方式选定。未经批准建设用于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房屋,由乡(镇)政府、采煤企业共同调查并报县(区)政府认定后,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条 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人口的核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核查小组。由县(区)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综合协调部门牵头指导成立核查小组。核查小组由以下几方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一是当地公安机关;二是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三是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及村民小组;四是采煤企业。核查小组具体负责被搬迁人口和户籍核查工作。
(二)核查公布。核查小组以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籍常住人口、户数为基础(公安机关登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人口资料),对需搬迁村庄的居民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的结果,由核查小组在乡(镇)、村及需搬迁村庄范围内进行三次张榜公布,每次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核查小组应当及时公布人口核查工作的监督电话,切实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审查确认。核查小组在完成现场核查、张榜公示后,将需搬迁村庄户数及人口情况上报县(区)政府审查确认。
需搬迁村庄户数及人口认定截止日期为搬迁公告公布之日,以当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底册记载为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口:
1.原为本地户口的现役士兵;
2.虽户口迁出但仍在读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含技工院校学生);
3.原为本地户口现正在服刑的人员;
4.离退休人员回原籍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的;
5.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未继续生育子女的,在原家庭人口基础上增加1人的补偿费用(增加的人口补偿费用不补偿综合调节费);
6.随女儿共同生活的老人(未享受过采煤沉陷区补偿安置),经地矿双方共同核查确认老人原属农村户口、无子、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7.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计入家庭人口:
1.长期租赁居住在被搬迁地的;
2.私自买卖房屋、无宅基地使用权的;
3.在搬迁公告发布前已死亡的;
4.在被搬迁地没有依法审核批准的宅基地及住房,且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的权利、不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人员;
5.其他不符合搬迁安置补偿政策的。
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户安置,不得分户。户口不在被搬迁地,但拥有依法审核批准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住宅的,只享受一户安置(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不得分户。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安置及分户政策:
1.子女年满18周岁的,年龄计算截至搬迁公告公布之日2年后的对应日;
2.其他符合安置分户政策的人员。
符合分户条件的搬迁户,应向核查小组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上学、参军、服刑等户口外迁人员,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属特殊疑难的,由核查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条 搬迁工作分搬迁通报、搬迁公告、普查及协议签订、实施新村建设四个主要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搬迁通报。采煤企业负责至少提前3年将采煤沉陷区拟搬迁村庄通报县(区)人民政府,县(区)政府据此通知公安机关及时冻结被搬迁村庄的户口(符合法律规定入户或者恢复户口的除外);
(二)搬迁公告。县(区)人民政府接到通报后与采煤企业协商确定搬迁自然庄安置用地选址,自确定安置用地选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沉陷区所在的乡(镇)、村及需搬迁村庄发布公告。告知沉陷区范围、搬迁村庄名称、新村选址、搬迁安置补偿的文件依据和标准、禁止建设等内容。搬迁选址以无煤稳定区域及便利群众生产生活为原则,由县(区)政府组织采煤企业与被搬迁村庄所属乡(镇)政府、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确定;
(三)普查及协议签订。
1.外业调查;
2.内业算账;
3.完成沉陷区村庄搬迁方案和立项、规划、用地报批等工作。在征地过程中,采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征地相关费用,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与采煤企业完成用地报批工作;
4.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由县(区)政府组织采煤企业与被搬迁村庄所属乡(镇)政府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同时公布搬迁户数、补偿人口。涉及货币化安置和“房票”安置的,采煤企业与被搬迁村庄所属乡(镇)政府应同时签订按人口补偿协议和货币化安置协议、“房票”安置协议。
上述环节同步开展,统筹推进,在搬迁公告发布后1年内全部完成。
(四)新村建设。搬迁村庄所在地县(区)政府为搬迁安置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村庄搬迁和安置新村建设。采煤企业为搬迁安置出资主体,按照规定标准及时支付费用,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拨付协议资金的30%,余款在安置项目开工后的3个月内付清。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在村庄搬迁协议签订后的2年内完成居民搬迁入住,同时完成原有村庄房屋拆除。
第六条 采煤沉陷区新村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选址、集中安置的原则,同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各类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切实保障搬迁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
具备条件的搬迁村庄可鼓励搬迁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搬迁户补偿费、综合调节费、新村公建补偿费、安置用地报批所需相关费用(按人均用地100平方米计算。安置户人均老宅基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核算)等,可直接支付给被搬迁居民。采煤企业要及时拨付货币化安置协议资金,县(区)、乡(镇)按程序及时发放到户,保障群众购房资金需求。对于选择“房票”安置的,由采煤企业与县(区)及乡(镇)政府依据相关政策核算费用、签订协议,地方政府负责统筹安置。
第七条 新村用地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一)淮河以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河以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公建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5%。
第八条 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发挥在沉陷区村庄搬迁安置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做好搬迁安置工作。采煤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完成搬迁补偿普查与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并支付协议费用。县(区)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对沉陷区村庄搬迁安置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并建立业务档案、资金审核及考核机制。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采煤沉陷村庄搬迁相关工作;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安置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并建立考核机制。
第九条 搬迁安置补偿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按章操作、廉洁奉公。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制止违规迁移户口、抢建厂(场)站等行为。
第十条 对按时完成搬迁任务的县(区)、乡(镇)政府给予奖励。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村庄搬迁任务,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县(区)、乡(镇)政府及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采煤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先搬后采”规定,切实保护采煤沉陷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落实“先搬后采”且履行村庄搬迁应尽职责的有关采煤企业,给予奖励。采煤企业在未完成搬迁的村庄下采煤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相关采煤企业及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办法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淮南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淮府〔2019〕22号)同步废止。本办法施行前,采煤企业与被搬迁村庄所属乡(镇)政府已签订人口补偿协议的,仍按原搬迁公告公布的规定执行;已进行人口核查公示、尚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搬迁补偿人口认定仍按原搬迁公告公布的规定执行,涉及搬迁安置补偿费用标准按本办法执行。地矿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依据本办法,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