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优惠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相关部署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做好政策调整有序衔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适应我市的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优惠政策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特扶制度
(一)对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奖励扶助金。对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农村独(双)女户家庭,提前到55周岁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与国家奖励扶助政策接轨,所需经费寿县、凤台县财政自行承担,其他区由市财政承担。
(二)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家庭和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标准提高扶助金标准,所需经费寿县、凤台县自行承担,其他区由市、区按照1:1比例分担。
二、依法落实各项奖励优待政策
(三)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3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制人员、公益性岗位和劳务派遣工)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承担一半;只有一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制人员、公益性岗位和劳务派遣工)的,由有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全额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发放;
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含聘用制人员、公益性岗位和劳务派遣工)退休时,由所在工作单位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奖励;城市无业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户籍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奖励;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集体林权、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和房屋征迁补偿等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份额;
4.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优先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5.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待遇。
(四)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1.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在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2.优先享受新农村建设优惠条件,在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方面优先安排;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区)政府在原补贴基础上每年再增加不低于50元缴费补贴。
(五)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除享受前款规定待遇外,每户每年给予360元的奖励,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的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家庭,每户每年给予600元的奖励,直至与奖励扶助制度接轨。所需经费寿县、凤台县自行承担,其他区由市、区按照7:3比例分担。
(六)独生子女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的,除享受特别扶助制度外,凭伤残证明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补助。其父母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发放;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七)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对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除享受特别扶助制度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制人员、公益性岗位和劳务派遣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一次性给予不低于6000元的补助;其他城镇无业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户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不低于6000元的补助。
三、着力落实养老医疗保障等政策
(八)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三级以上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对象,由县(区)人民政府为其每年代缴400元养老保险费;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县(区)人民政府全部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
(九)对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落实国家、省市规定的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制度;年满六十周岁以上人员,由所在县(区)按照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老年护理补贴,年龄每增加10岁,每月增加100元,可按照年龄和失能等级, 适当提高老年护理补贴标准,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低偿或者无偿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十)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除享受特别扶助制度外,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费、残疾补助金等有关待遇,直至治疗康复。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参照工伤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根据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等级每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职工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家庭,优先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十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家庭成员死亡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补贴1000元的基本殡葬服务费。
四、严格落实护理假制度
(十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在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二十天(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五、切实加强奖励优惠政策保障机制
(十三)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渠道的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优惠政策投入机制,健全稳步增长和分级负担的保障机制。本意见中的奖励、优待、扶助等资金,除国家、省、市有关文件以及本意见中明确规定的,其余均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十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出台普惠性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政策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导向性,有利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各部门在出台或调整普惠性政策时,要征求卫生健康部门的意见,建立协调、会商、会签、备案制度,及时通报信息,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形成经常性工作机制。
(十五)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市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评。
(十六)本意见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淮南市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淮府〔2010〕8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3〕75号)同时废止。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