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市本级(不含寿县、凤台县,以下简称:市本级)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对象由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
二、缴费补贴标准和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凭缴费凭证或退休证明一次性领取缴费补贴。
(三)市本级补贴对象享受同等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市本级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标准确定,现补贴标准为62971元/人。今后,市本级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适时行文确定。
(四)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每亩5万元标准筹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的缴费补贴和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待遇支付,基本做到收支平衡。今后,根据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新老政策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适时拟定筹集标准调整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市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预存社会保障费用的入账凭证纳入土地报批材料。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请批准征收土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资金筹集标准重新核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数额并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三)从2024年起,市本级原政策保障对象待遇提高至每人每月350元,以后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四)本通知执行前申报、执行后批准征收的土地,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协作,积极稳妥推动政策实施,要根据省实施细则制定我市实施细则。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要科学确定并及时调整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我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适时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和原政策保障对象待遇。
(三)统筹兼顾,平稳衔接。要统筹考虑新老待遇平衡,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利实现政策平稳衔接,确保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寿县和凤台县自行制定出台缴费补贴政策。
淮南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