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涉恶案件作出二审裁定

发布时间:2019-05-30 15:3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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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朱克福等3人涉恶犯罪案、朱克伍等6人涉恶犯罪案作出二审裁定,9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领刑。

凤台县法院一审认定朱克福、朱克传、朱绍盼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朱克福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朱克传、朱绍盼均被处以有期徒刑六年、罚金8万元的刑罚。在朱克伍、李素等6人涉恶案中,凤台县法院一审认定朱克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5名同案人员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宣判后,朱克福、朱克传、朱绍盼,朱克伍、李素分别提出上诉。淮南中院审理查明,20149月至20163月期间,朱克福为了达到独自承揽承建毛集实验区某工程的目的,伙同上诉人朱克传先后唆使朱某双等人多次阻挠刘某、张某承建的该工程二期建筑工地的正常施工,后又唆使朱克传、朱绍盼及李素数次如法炮制,导致工程停工,刘某、张某被迫退出,朱克福得以独自承建。期间,朱克伍、李素等人受朱克福指使,为达目的多次采取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淮南中院认为,朱克福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多次纠集他人采取寻衅滋事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朱克福为首的成员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朱克福系首要分子,朱克传、朱绍盼积极参与实施犯罪,系主犯。朱克伍、李素伙同朱某双等人,受朱克福指使,多次寻衅滋事、强拿硬要,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系从犯。凤台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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