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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新四军研究会章程

2013-11-07 08:5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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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淮南市新四军研究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研究、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历史,继承和发扬新四军的革命精神和优良传统,坚持以史鉴今,资政育人,为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是学术性社会团体,由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新四军老战士、有志于研究和宣传新四军与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的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和老红军、新四军、八路军后代组成。
第五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中共淮南市委领导下,挂靠中共淮南市委党史研究室。接受安徽省新四军历史研究会、淮南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淮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与淮南矿业集团新四军研究会、凤台县新四军研究会、潘集区新四军研究会之间在业务上有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提倡相互学习,加强协作,共同推进新四军与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的研究和宣传。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八条  业务范围:
1、组织研究和编写有关新四军与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的学术专著、学术论文、纪念文集、革命回忆录等。
2、宣传新四军与华中抗日根据地光辉业绩和优良传统,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3、组织和参与新四军与华中抗日根据地重要人物、重大事件的学术性、纪念性活动。
4、组织或协助有关单位摄制反映新四军与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
5、对淮南市内的新四军及抗日根据地和革命旧址的维修、保护、建设等进行咨询服务及其他可行的协助,使之有效地发挥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作用。
6、出版会刊《淮上烽火》。
7、参与组织有关研究、宣传新四军与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的活动。
8、组织会员开展有关新四军历史的文化宣传和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凡新四军老战士,党史军史研究教学工作者,老红军、新四军、八路军后代,及有志于研究和宣传新四军与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的单位、个人,经自愿申请,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宣传及其他活动。
3、对本会工作及其领导人员、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4、优先享受本会出版的研究资料和在本会刊物上发表文章。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3、向本会提供、推荐有关史料、学术资料和成果,及反映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申请,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即可退会。会员如果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从事有损于本会名誉的活动,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权限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会议
会员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审议通过本会章程。
2、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5、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理事,经过充分协商,由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其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会议决议。
2、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4、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根据研究和宣传工作的需要,聘请市级党、政、军主要领导及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担任名誉会长、顾问;聘请有学术成就的专家、学者担任学术顾问。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担任本会法人代表,并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熟悉本会业务并有较大社会和学术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
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行使理事会赋予的职权。平时可召开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处理日常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办公室、学术委员会、文化宣传委员会、新四军纪念林工作委员会、《淮上烽火》编辑部,负责策划、组织、协调学术研究、文化宣传、纪念林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协商,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
2、社会赞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兼职财务人员,遵守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会章程修改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规定的任务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清查帐目,处理善后事宜。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3年7月11日淮南市新四军研究会第五次会员代表会通过。其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淮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