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耕地
保护补偿激励制度的通知
(淮自然资规〔2021〕287号)

发布时间:2021-12-02 16:19 点击数: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寿县、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

现将《淮南市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9月3日


淮南市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健全我市“责任+激励、行政+市场”耕地保护机制,实行耕地保护与利益奖惩挂钩政策,在有关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对耕地保护成绩突出的地方予以倾斜,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5号)和中共淮南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2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以下简称激励),是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综合考虑各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整合各类涉农资金,采用绩效评价方式,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和对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做出重大贡献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三条  激励资金来源为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激励资金按照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绩效评价产生市级激励对象名额分配方案。受激励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评价确定。

第五条  市级耕地保护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一)耕地保有量任务完成情况;

(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四)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完成情况;

(五)提供市级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情况;

(六)土地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七)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八)县区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建设情况;

(九)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在评价确定市级激励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时,应侧重考量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护效果。受激励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不具备激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任务、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有任意一项核心指标未完成的;

(二)受到市以上约谈或问责的;市级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的;被确定为执法重点管理地区或信访重点管理地区的;有经主流媒体披露,经查实确有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存在违法违纪现象的。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每年六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市级耕地保护的绩效评价、审核上报和审批公示工作。

第九条  对提供补充耕地的县区政府,除省级奖励以外,市政府按其所提供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数奖励1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或者20%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县区政府对提供补充耕地的乡镇、村给予不低于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10%奖励。奖励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予以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周期与幅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本地区的激励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

第十一条  市财政与审计部门联合,建立激励资金评估监管制度,对资金运行实施全程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不断提升绩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21年9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